嘉财采处〔2024〕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机关对“**市城市管网设施补短板项目(一期)一水质检测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市城市管网设施补短板项目(一期)一水质检测仪器设备购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 105.5万元
投诉人:**晃昱****公司
地 址:**省**市**区**路279号信生大厦6层603室
被投诉人1:嘉****建设局
地 址:**省**市迎宾西路9号
被投诉人2:******公司
地 址:甘****花园42栋102号
中标供应商:****
地 址:**省**市**区高新S625号路以南5号13号楼7层10室
2024年11月13日,**晃昱****公司对“**市城市管网设施补短板项目(一期)一水质检测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编号:****)”采购结果提起投诉,我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2024年11月21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结合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及供应商投标文件、投诉书答复等内容,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2、3、4、5、6、8、9、10:中标产品不符合技术参数要求,投诉人对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第 248页技术偏离表4.8.8条响应为正偏离、第251页技术偏离表1.1.3 条响应为无偏离、第251页技术偏离表1.3.2 条响应为无偏离 、第251页技术偏离表1.4.3 条响应为无偏离、第251页技术偏离表1.4.6条响应为无偏离、第252页技术偏离表 1.5.3 条响应为无偏离、第 252页技术偏离表1.6.3 条响应为无偏离、第 252页技术偏离表 1.7.3 条响应为无偏离、第 252页技术偏离表1.7.4 条响应为无偏离”提出质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函》答复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对技术偏离表提供了证明材料和技术承诺函相关证明材料。
经核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全自动离子色谱仪技术参数需提供厂家盖章证明材料及截图,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分别在第 118、147、148、150 、152、153、155页证明材料及124、157、158、159技术承诺函提交了相关的证明文件,故投诉事项1、2、3、4、5、6、8、9、10不成立。
投诉事项11: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函》答复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第 281 页投标产品详细配置均响应。未对质疑事项12作出答复。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第159页技术承诺函提供了仪器配置清单,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7: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函》答复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第 252 页 技术偏离表 1.5.5 条响应为“正偏离 ”,第 153 页证明材料和第 158 页技术承诺函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中标供应商作出的《质疑答复函》答复产品参数:不采用化学再生方式,无需使用硫酸等强酸强碱,安全主流,抑制过程使用电解方式等。
经核查,招标文件中全自动离子色谱仪技术参数1.5.5要求:非膜材料结构,抑制过程不使用电解方式,避免电解噪声的产生,无样品分析任务时无须开机润洗维护。在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第 153 页证明材料和第 158 页技术承诺函提供的投标产品参数为:不采用化学再生方式,无需使用硫酸等强酸强碱,安全主流,抑制过程使用电解方式,无电解噪音的产生,无样品分析任务时无须开机润洗维护。此项技术参数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故该投诉事项成立。
监督检查事项:经审查,发现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的证明投标产品参数的相关材料不完善,参数印证不明确、不明晰;评分标准“技术部分‘技术参数响应’”中评分标准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7成立。
2、从监督检查情况来看,可能影响中标结果,认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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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