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3390号)渤海大道龙王北山段路基放坡工程(睦山区)未开挖石料资产转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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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3390号)渤海大道龙王北山段路基放坡工程(睦山区)未开挖石料资产转让项目 |
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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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75.64万元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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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
拍卖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交易所网站(www.****.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证件到**市**区东北北路101****服务中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交易所指**算账户。****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所指**算账户是意向****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所资产类交易业务收费办法(试行)》标准执行,由受让方承担,一次性支付。 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受让方承担。 4、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100万元。 5、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或部分扣除受让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①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进行资产交接的;②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资产清运的;③受让方在资产清运过程中给转让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④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条件及交易规则等情形的。 6、受让方(不涉及履约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交易所在交易双方签订《项目验收单》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7、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若出现“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4)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交易价款人民币3000万元(含交易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一次****交易所指**算账户,其余交易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前分期付清。 (5)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严格执行分期付款时限要求,分期付款时限为四期,首期交易价款人民币3000万元由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交易所指**算账户,第二期交易价款人民币3000万元由受让方于2025年4月8日前一次****交易所指**算账户,第三期交易价款人民币3000万元由受让方于2025年7月7日前一次****交易所指**算账户,第四期全部剩余交易价款由受让方于2025年10月14日前一次****交易所指**算账户。 (6)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首期交易价款人民币3000万元(含交易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交易所指**算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转让标的的交接。受让方核查验收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 (7)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接单》之日起,石料施工、清运等工作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经济责任、安全风险、维稳风险、综治风险和法律风险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8****交易所在收到首期付款、第二期付款、第三期付款、第四期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将分期付款款项划转至转让方指**算账户。 (9)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按转让方和资产所在单位要求进行清运,清运全部标的物及排渣、场平、清场工期自交接进场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如误期,转让方有权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10)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按照转让方确定的标的物和相关规定进行施工、清运,如果出现超范围施工、清运或因施工、清运原因给转让方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转让方有权对受让方要求赔偿损失直至取消其清运资格,并保留对受让方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11)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绝对服从转让方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加强对周围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装置、建筑、道路、采暖、电力、给排水、燃气、有线电视等)的保护,遵守国家有关施工、清运的法律、法规,若因施工、清运导致上述设施损坏,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否则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要求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12)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施工、清运标的物期间自行做好防火、防水、人身等安全防护措施,若出现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及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概不负责。 (13)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施工、清运过程中发生对周边环境的噪声、粉尘等污染,视污染及对环境损害程度进行补偿,由此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须全额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周边居民上访的,受让方应及时安抚处置,否则,转让方有权对受让方要求全额赔偿损失。 (14)同意并接受本项目项下标的为同比例增值,增值率为最终成交价格与挂牌价格的比率,即按方量交接时依据标的同比例增值后的单价作为计算标准。同意若出现标的方量不一致的情况,在经交易双方方量测量确认后,根据标的同比例增值后的单价自行与转让方办理成交款多退少补事宜,交易服务费不受影响,其他未尽事宜由交易双方协商解决,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 (15)同意并承诺进行标的石料施工、清运的施工单位具有所应具备的相关资质(由各相关主管部门认可)。 (16)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施工、清运结束时,在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方可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 (17)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8、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9、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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