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地G〔2024〕29号
****政府关于灌**2024年度第1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受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你县《关于申请办理灌**2024年度第1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灌政文〔2024〕40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居委会0.9349公顷集体农用地(耕地0.741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居委会0.011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0.9462公顷,其中转用集体农用地0.9349公顷,征收土地0.9462公顷。
二、你县需落实补充耕地,要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后期管护工作。
三、****政府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生态管控相关要求,做好供地工作,并将供******厅备案。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