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地F〔2024〕51号
****政府关于**县2024年度
第8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办理**县2024年度第8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请示》(东政示﹝2024﹞67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4﹞40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将岔河镇**村、新坝村、南桥村,苴镇街道镇集体、江庄村、**村,****社区,马塘镇镇集体、蔡渡村、桃园村、长路村、尊三村,双甸镇丛家坝村、中心村,新店镇胡港村、汤园社区,袁庄镇赵港村的共计2.1863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2.1029公顷)、0.0510公顷集体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将0.2487公顷国有农用地(不涉及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意使用0.097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5833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2.4350公顷,不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政府依法依规供应,用于村镇建设,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你县须落实补充耕地。要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并确保工程实施过程中生态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