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161-1号(5-2-1)房产
**市**区**郊路161-1号(5-2-1)房产
交易项目编号:****
发布时间:2024-11-27
挂牌披露基本信息
**市**区**郊路161-1号(5-2-1)房产 | 项目编号:**** | |
标的编号: | ||
**** | 转让方类别:法人 | |
****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房屋所有权(房产) | |
批准单位名称: | ||
80.226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5 | 挂牌日期:2024-11-27 |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是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区 |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时间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4.0678****交易所指定账户。 2、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满,若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公****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现状与瑕疵,愿完整履行交易程序,承担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中的等额部分),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风险与法律责任。 4、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相关事项进行承诺,具体内容详见电签文件附件承诺函。 | ||
https://otc.****.com/dzsw/detail/390506.htm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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