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振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由天津优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公开定向授予的可转债A份额(185,909,836.89份)
******公司持有的由**优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公开定向授予的可转债A份额(185,909,836.89份)
****
挂牌价: 9,778.85742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11-28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2-25
债权类
资产类别
**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王静
联系电话: ****2133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213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194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公司持有的由**优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公开定向授予的可转债A份额(185,909,836.89份) | |||||||||
债权类 | 标的所在地****新区 | ||||||||
**华夏****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3-12-31 | ||||||||
**** | 类型备案 | ||||||||
2024-11-26 | |||||||||
9464.669796 | 账面价值(万元)0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转让标的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情形。 |
|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 | |||||||||||
****开发区第二大街29****酒店会议中心二层S213 | |||||||||||
国有经济/****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赵峥 | 成立日期2018-12-13 | ||||||||||
100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
****0116MA06H29Q0E | 经营规模微型 | ||||||||||
企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 |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
******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0116MA0697J87W | ||||||||||
**** | 批准日期2024-11-21 |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2024年11月21日第34次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2024-11-28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2-25 |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转让方系按标的资产的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对本项目进行受让登记,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调查,对本项目所涉及的情况已全面知悉且认可,并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信息披露的全部内容,且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不****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产权)及转让方追究责任和其他主张。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自愿放弃因上述风险导致受让本次转让标的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而对转让方的抗辩。 2.意向受让方应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向**产权提交受让申请。 3.意向受让方进行意向受让登记前,将保证金人民币2933.657226万元支付到**产权指定账户。 4.若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如信息披露期间,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在《可转债A份额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先决条件已全部达成(或尚未达成条件已获受让方书面同意豁免)后转为相同金额的部分交易价款。 5.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已公示的《可转债A份额交易合同》,并按上述合同约定向转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 6.该标的在**产权挂牌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交易服务费按有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并于签订《可转债A份额交易合同》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汇入**产权指定账户内。 7.意向受让方进行受让登记时须书面承诺: (1)如成为本项目最终受让方,则同意**产权出具本项目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交易保证金(已转为交易价款)全部****银行账户。 (2)不借收购本项目名义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受让标的后不作为基础资产发行金融产品、不开展非法集资等活动,且用于受让的资金来源合法、不涉及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8.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扣除款项先用于补偿**产权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转让方经济补偿费,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 (1)意向受让方已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竞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竞价或竞价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最终受让方的; (4)最终确定的受让方未在**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已公示的《可转债A份额交易合同》的; (5)最终受让方未按《可转债A份额交易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 9.最终受让方应按照项目成交金额中转让底价部分的0.25%,超出底价部分按照4%的标准计算,合并计算交易服务费。 | |||||||||||
无 | |||||||||||
否 | |||||||||||
是 | |||||||||||
2933.657226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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