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平县2024—2025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第一批)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2024-11-27
发证日期:2024-11-27
建设单位 | **** | ||
工程名称 | **县2024—2025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第一批) | ||
建设地址 | **县元善镇邓村村,上坪镇石陂村,内莞镇小洞村,溪山镇软坑村,陂头镇**村、夏田村 | ||
建设规模 | **农户生活污水管网、生活污水预处理设施及部分纳厂工程,包括**管网约650公里、污水处理设施约426套、污水检查井约5103个、入户井约17357个,道路破除及修复工程同步实施。项目建成后预计新增年污水处理量约1807.85万吨,接户率90%以上,项目建成后可获得污水处理收入。 | 合同价格 | 1306.4502万元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 ||
勘察单位 | **市****公司 | ||
设计单位 | **城建****公司 | ||
施工单位 | **** | ||
监理单位 | ****公司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赖**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张文英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彭杨义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邬汉镇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张文英 | 总监理工程师 | 黄敏 |
合同工期 | 2024-09-10 ~ 2024-11-29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质量监督注册号:2024-036;安全监督注册号:2024-036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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