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蔻蔻食品新建区豆制品加工项目(一期)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122MA38E1PD4U | 建设单位法人:周晓刚 |
周晓刚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省**市**区**新区永强北路333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蔻蔻食品**区豆制品加工项目(一期)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20-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1392-C1392-豆制品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新区永强北路 333 号 |
经度:115.719507 纬度: 28.648466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6-02 |
洪环环评〔2023〕7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2000 |
10 | 运营单位名称:**** |
****0122MA38E1PD4U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0122MA38E1PD4U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108MA****923A | 竣工时间:2024-10-08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10-3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1-27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环评互联网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豆制品7854t/a、年产魔芋制品1000t/a | 实际建设情况:豆制品2000t/a、魔芋制品250t/a |
分期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称重、浸泡、磨豆、压制成型 | 实际建设情况:称重、浸泡、磨豆、压制成型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要求。项目废气主要是天然气锅炉烟气、油炸废气、卤制废气、****处理站恶臭等。应采取成熟可靠的废气处理工艺,确保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9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要求。项目废水主要是豆制品清洗浸泡废水、压制成型废水、出白废水、魔芋制品解冻废水、魔芋制品漂洗废水、地面和设备清洗废水、锅炉软化制备产生的浓水及生活污水。锅炉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作为**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豆制品清洗浸泡废水、压制成型废水、魔芋制品解冻废水、魔芋制品漂洗废水、地面和设备清洗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出****处理厂接管要求****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加强管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减振等措施,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及综合利用。应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油污抹布手套、豆渣、边角料、废油和废油脂、废卤料包、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污水处理站污泥、生活垃圾等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废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和管理。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水 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其中生产废水包括:豆制品生产废水(清洗浸泡废水、压制成型废水、出白废水)、魔芋制品生产废水(魔芋制品解冻废水、魔芋制品漂洗废水)、设备和地面清洗废水、碱喷淋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生产废水经自建的污水站预处理(“厌氧反应器+A/O缺氧/好氧”处理系统),处理后的生产废水与经过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一****处理厂。 2、废气 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锅炉天然气燃烧废气、油炸废气、卤制废气和污水站废气。锅炉天然气燃烧废气经同一根18m排气筒引入高空排放(DA001);油炸废气经两台风机和两台静电式油烟净化器处理,处理后废气经同一根18m高排气筒排放(DA002);项目在车间顶部和墙体四周均设有抽排风扇,加工车间加强通风,卤制废气无组织排放;污水站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后用于锅炉燃料,经燃烧处理后与天然气废气一起排放(DA001)。 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为机械噪声,通过低噪声设备,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 4、固体废物 本建设项目固体废弃物分为员工生活垃圾、一般固废(豆渣S1、边角料S2、废油与废油脂S3、废卤料包S4、不合格品(魔芋)S5、废包装材料和污水站污泥)和危险废物(废润滑油桶、废润滑油、废油污抹布手套)。 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置;豆渣临时库存,每日外售用作饲料;边角料、废油、废油脂和不合格品(魔芋)统一收集后交由有餐厨垃圾处理资质单位收运;废包装材料统一收集后外售;废包****回收站;污水处理站污泥交由相关单位处理;废润滑油桶、废润滑油、废油污抹布等危废收集后统一存放在危险废物临时堆存,定期交给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厂区设置了一般固废暂存间和危险固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的要求。一般固废暂存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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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3.192 | 1.5997 | 0 | 0 | 3.192 | 3.19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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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污水处理设施 | ****处理厂接管标准 | 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其中生产废水包括:豆制品生产废水(清洗浸泡废水、压制成型废水、出白废水)、魔芋制品生产废水(魔芋制品解冻废水、魔芋制品漂洗废水)、设备和地面清洗废水、碱喷淋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生产废水经自建的污水站预处理(“厌氧反应器+A/O缺氧/好氧”处理系统),处理后的生产废水与经过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一****处理厂。 | 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和化粪池预处理****处理厂接管标准(动植物油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油烟净化器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 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锅炉天然气燃烧废气、油炸废气、卤制废气和污水站废气。锅炉天然气燃烧废气经同一根18m排气筒引入高空排放(DA001);油炸废气经两台风机和两台静电式油烟净化器处理,处理后废气经同一根18m高排气筒排放(DA002);项目在车间顶部和墙体四周均设有抽排风扇,加工车间加强通风,卤制废气无组织排放;污水站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后用于锅炉燃料,经燃烧处理后与天然气废气一起排放(DA001)。 | 在验收监测期间,锅炉天然气燃烧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气锅炉标准;项目油炸废气和食堂油烟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对应标准;污水站恶臭气体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放标准。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隔音、减震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项目噪声主要为机械噪声,通过低噪声设备,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 | 在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应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油污抹布手套、豆渣、边角料、废油和废油脂、废卤料包、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污水处理站污泥、生活垃圾等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废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和管理。 | 本建设项目固体废弃物分为员工生活垃圾、一般固废(豆渣S1、边角料S2、废油与废油脂S3、废卤料包S4、不合格品(魔芋)S5、废包装材料和污水站污泥)和危险废物(废润滑油桶、废润滑油、废油污抹布手套)。 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置;豆渣临时库存,每日外售用作饲料;边角料、废油、废油脂和不合格品(魔芋)统一收集后交由有餐厨垃圾处理资质单位收运;废包装材料统一收集后外售;废包****回收站;污水处理站污泥交由相关单位处理;废润滑油桶、废润滑油、废油污抹布等危废收集后统一存放在危险废物临时堆存,定期交给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厂区设置了一般固废暂存间和危险固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的要求。一般固废暂存间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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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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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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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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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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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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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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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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