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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标书费金额(元):||
否 | 投保金金额(元):
**区域金属材料渠道入围招标信息公示
为优化采购流程,发挥规模采购优势,提高物资供应效率,根据**区域**海螺、**海螺、六枝海螺、安**螺、**海螺、**海螺、**海螺、****公司金属材料需求计划,本着“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由**海螺牵头组织对区域金属材料采用公开招标,选定入围渠道,后期按需分批次在海螺阳光智慧平台网上比价方式进行采购。现将招标采购信息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区域金属材料渠道入围招标
二、招标人:****
三、招标内容概况:**区域8家海螺所需金属材料(板材、工角槽、管材、H型钢、扁钢、圆钢、耐热不锈钢、轨道及其他等),详见招标清单。
四、采购(需求)数量或金额:合同期金属预计935吨,预计除税金额450万元。
五、合同周期: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六、交货地点:****公司现场、仓库。
七、投标申请人须具备的条件及需提供材料
1、投标报名单位主营业务须为金属材料生产企业、****公司或****公司,从事金属材料生产或销售达到2年以上。
2、投标报名单位2023年度全年及2024年1月1日至11月30日主营业务金属材料销售金额均须≥300万元(含税)(以销售发票核定为准)。
3、投标报名单位具备建筑钢材/金属材料固定储存仓库(自有或长期租赁仓库且其仓库地理位置需在**区域境内);投标报名单位具有一****税局一般纳税人批复文件等资料,能提供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
4、投标报名单位提供书面函件,确认响应招标人本次渠道招标的合同条款、响应按规定参与每批次询报价事宜,响应招标人综合到厂价一票制的方式结算。
5、存在股权关联的投标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投标同一标段,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6、未被******公司本部及其所属或管理企业列入封存供应商名单的。
7、****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8、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备注:所有资格审查文件在海螺阳光智慧采购平台上传。
八、公告发布媒介
凡符合以上条件者可在公示报名截止日(2024年12月8日10时00分)前登录海螺阳光智慧采购平台(https://srm.****.com/oauth/)进行注册报名,并按照投标人资格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九、投标报名截止时间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在2024年12月8日10时00分前(逾期不予受理)登录招标公告发布媒介进行报名。
十、保证金缴纳信息
投标人需在渠道入围招标预审截止时间2024年12月8日10时00分前通过对公转账方式将投标保证金(40000.00元****公司****银行转账或电汇);未入围且遵守投标规定的单位,其投标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十一、招标单位信息
招标单位:****
公司地址:**省**市**区董公寺镇割麻村
联系电话:130****4040
联 系 人:李先生
收款单位:****
开 户 行:****公司**市**区支行
账 号:1320 0294 5547
十二、联系方式
1、招标单位业务联系人:李先生:130****4040
2、招标监督部门:张先生:0553-****265
****
2024年11月26日
附件:年度金属材料供货合同文本
2024年金属材料供货合同
卖方: | 合同号: |
买方: | 签订地点: |
用途:生产维修和技改 | 签订日期: |
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买方通过综合评审,选择卖方作为买方金属的供应商,双方建立买卖关系。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本买卖合同。
第一条 产品名称、数量、金额、供货时间等:
1.物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详见附件《合同清单》。税率13%,增值税税率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以既定合同不含税价格按照新税率办理开票结算)。
2.交货时间、要求:
2.1.交货时间:卖方应根据买方订货函要求交货,确保买方生产需要。
若供货合同《产品清单》内的物资,卖方接不能按时交付买方,影响买方生产维修用料,买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2.2交货要求:交货时卖方须随货附交货清单并附产品合格证,交货清单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数量、单价等。交货清单一式三联,经买方仓库保管员验收签字后,一联留仓库,一联结算时****公司供应处,一联由卖方留存。
第二条 质量要求:
1.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若企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执行企业标准。
2.技术要求:产品达到该产品各项性能指标和技术参数。
3.品牌规格:卖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品牌或生产厂家提供产品,合同指定多个品牌或生产厂家,产品的质量指标必须满足买方生产维修的需要,卖方应优先供应知名度较高的品牌,对达不到使用效果的品牌,买方有权拒收。合同指定唯一品牌的,卖方应当按确定的品牌供货,卖方不得随意更改。需更换品牌时,卖方必须事先取得买方的同意后保质供货,否则买方有权拒绝收货或拒付货款并有权对价格进行调整。
4.其他事项:当产品本身存在质量缺陷,买方有权选择退货或调换,卖方须及时补缺,保证买方生产正常需求,影响买**常生产的,由卖方承担责任。
5.送检及费用:产品到达买方现场后,如买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买方有权对产品质量提出检测要求,买卖双方共同进行现场取样送有国家钢铁产品质量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如卖方现场取样不派人跟随,则视为卖方主动放弃共同抽样送检权,委托买方单独抽样送检,并对抽检结果予以认可。检验结果代表同批产品质量,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产品检测质量不合格,卖方应承担当次不合格产品的检测费,买方不承担其他责任,同时卖方在买方规定时间内将合格产品送货到厂,且该不合格作退货处理;若因现场生产维修紧急,出现物资已使用情况,则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相应扣款,含Cr量低于允许最低值时,每低0.1%(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每吨产品赔偿100元;含Ni量低于最低值允许时,每低0.1%(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每吨产品赔偿200元,若两项指标均未达到最低值,累加扣款,扣完为止。Cr、Ni允许最低值标准如下表:
物资材质 | Cr允许最低值 | Ni允许最低值 |
310S/2520不锈钢 | 23.75 | 17.85 |
304不锈钢 | 16.80 | 7.9 |
第三条 交货地点、方式:
1.交货地点:买方所在地仓库或买方指定的地点。
2.交货方式:按买方订货函送货至交货地点。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费用负担:
1.运输方式:由卖方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
2.费用负担: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的价款内,买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第五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1.按生产厂家原包装标准进行包装,对包装方式没有明确要求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方式。
2.包装物由卖方负责供应,费用由卖方负责承担,不回收。
第六条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1.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的第二条执行。
2.运输车辆检验:过磅前需由保管员检查车辆水箱个数,并记录其水位,确保过重磅及空磅时各水箱水位相同。同时,保管员对送货车辆进出厂水位、油位信息登记信息,建立车辆进场皮重差异分析核查机制。若供货单位对送货车辆进行了改造,必须首先以书面函件方式告知,并对改造部位进行测重和拍照备查。
3.验收方法:产品到达买方仓库后,买方根据合同条款,对其外观质量及数量进行验收,并查验每批次到货材料的产品合格证等相关材料,具体验收步骤如下:
3.1贵重金属(不锈钢板、耐磨板、铜材等)---****公司地磅或在供应仓库电子磅秤称重进行单独过磅复检,在合理误差范围内,按供货方磅单作为结算依据,若超出合理误差,就低数据作为数量结算依据。单型号单批次贵重金属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须进行取样送检,对于单型号单批次贵重金属采购金额不超过5万元,买方有权保留送检权利,由双方共同取样留样于买方仓库(卖方若不能现场共同取样,则默认买方单独取样结果)。检测单位为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有国家钢铁产品质量检验资质的单位),送检费用按合同第二条第5点。
3.2不便于单独过磅的常规金属产品(贵重金属除外)等,货到现场后,首先由买卖双方对到货物资在买方厂区发运地磅按每批次进行过总磅验收。各品种重量按照公称理论重量比例进行分配,并对规格型号、尺寸、数量做好验收记录。过总磅数量误差处理如下:过磅误差,按每批次进行过总磅验收,磅差允许±3‰ 的公差,超出允许公差范围的数量,若总磅净重≥交货清单合计总重,则暂**算总重量=交货清单合计总重;若总磅净重<交货清单合计总重,磅差将按过磅重量进行验收,并按比例将磅差部分在分型号的理论重量上进行扣除,以明确各型号的具体验收重量。暂**算总重量以总磅净重为准(即:结算总重量=交货清单合计总重-磅差)。过总磅数量明细单结算数量如下:明细单重验收,过总磅验收完毕后,由买方根据交货清单逐项对到货物资进行实际尺寸测量(注明实测尺寸,进行书面会签),若实际尺寸与公称尺寸偏差范围超出国家标准约定值的,视生产维修需要选择调换货或安排使用,若买方同意使用,超出正偏差部分按理计折算成重量,从该品种分配后的重量中扣除,以扣除后的重量作为该品种材料的结算数量。
4.提出异议的期限:外观质量和数量在到货后三天内提出异议,内在质量在产品投入使用后1个月内提出异议。
第七条 定价模式及结算方式:
1.定价方式:买方根据实际需求计划,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进行海螺阳光智慧采购平台挂网询价,年度入围渠道参与报价(其他渠道报价无效),采取一轮定标方式,选择总价最合理的渠道作为该批次供货方,其他条款按供货合同执行。(具体询价物资以每次实际需求清单为准)
2.结算方式:买卖双方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买方在货物验收合格(符合合同有关条款),卖方根据买方要求,按照买方实际验收情况,提供结算价款的全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后,买方在收到发票后1个月内付款。****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增值税税率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以既定不含税价格按照新税率办理发票结算。
3.为保证卖方按约定履行合同,卖方同意将投标保证金肆万元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待合同期满双方无任何纠纷后无息退还。
4.因票据不合法不合规给买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由卖方承担。
5.卖方需确保提交买方的货物销售发票真实有效,如卖方提供发票为假票或无法在买方所在地税务机构进行认证抵扣,卖方需重新开具真实有效的货物销售发票,如因发票无法抵扣所造成的税损由卖方全额承担。
6.为确保发票传递安全,卖方如采取专人送达发票的方式,需交买方指定的经办人当场查验签收,如指定的经办人员不在,****供应部门负责人当场查验签收,若未按上述要求送达与签收,发票遗失所造成的税损由卖方全额承担。卖方如采取邮寄方式传递发票,需采用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邮寄方式,若发票在邮递过程中造成污损或遗失的,由此造成的税损由卖方全额承担。
7.卖方承诺在出票后50天内,送达或采用EMS特快专递邮寄方式寄达买方,若超过50天,买方将拒收,由卖方负责重新开票。若卖方不能重新开票,导致发票无法正常抵扣的,由此造成的税损由卖方全额承担,卖方同意若造成税损由买方在应付卖方的货款中扣除。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中的任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台风、火灾、水灾、地震和其它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协议履行时,则延迟协议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2.受不可抗力事件妨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的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机关或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件的存在;当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时,受不可抗力事件妨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一方。
3.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件致使卖方延期交货3个月以上时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卖方违约责任:
1.1合同期限内必****公司的金属材料报价,因卖方原因累计超过两次不响应****公司的报价,则该单位入围报价资格予以取消;若响应报价中标后,不履行合同将扣除入围单位合同履约保证金,且约定该单位两年内不得参****公司任何投标或者比价。
1.2报价结果双方确认,接收订单不能按要求时间交货且买方发函通知影响买方施工或生产进度,视为违约,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
1.3卖方所交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质量、生产厂家/品牌等不符合合同和询价单规定的,由卖方负责包换或包退,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卖方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因调换逾期者按逾期交货处理。
1.4逾期交货且买方发函通知影响买方施工或生产进度,以交货期限为基准每迟一天,逾期交货违约金为迟交货部分总价2‰,逾期一个月未交货按不能交货处理。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交货逾期除外。
1.5 因产品包装、运输不符合本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的,卖方应当负责赔偿。
1.6产品发错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卖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和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买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1.7在货物未到达买方交货地点前,若造成产品包装损坏或者其他质量事故的,应当由卖方承担责任。
1.8卖方不能按约定要求交货的,所缺品种买方为不影响生产维修,可在通知卖方后,另行选择其他单位采购,由此造成超出原合同价格的一切费用由卖方负责承担。
2.买方违约责任:
2.1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买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运输部门的罚款。
2.2由于买方保管、贮存和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由买方负责。
第十条 解决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基于本合同产生的一切纠纷和****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有效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事项:
1.本合同涉及内容及合同文本不得向合同涉及签订单位以外其他方透露。
2.对本协议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的效力。
3.安全责任:卖方负责承运货物的车辆在买方厂内行驶时,必须按照买方指定的路线行驶,遵守买方厂内车辆行驶规定。在装卸、运输、吊装货物过程中,出卖方人员的人身及设备安全,由卖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卖方在买方供货及办理各类业务期间,****公司管理要求,不得出现违法行为,同时严禁弄虚作假,私自夹带买方单位物资出厂,经买方调查确认,卖方确为主观夹带的,处罚人民币 5000元/每次罚款,****机关处理
5.卖方对车辆进行改造需提前通知买方,买方有权对车辆改造部位核实登记。若卖方私自对进场车辆水箱放水,经买方调查确认,处罚人民币5000元/每次。
6.附件《合同供货明细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本合同一式四份,买方三份,卖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卖 方: | 买 方: |
单位名称: | 单位名称: |
地 址: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经办人: | 经办人: |
电 话: | 电 话: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开户行: | 开户行: |
帐 号: | 帐 号: |
税 号: | 税 号: |
合同清单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材质 | 生产厂家/品牌 | 计量单位 | 数量 | 除税单价 | 除税总金额(元) |
一建筑钢材类 | ||||||||
1 | 螺纹 | HRB400 12-40(9m或12m) | / | / | / | |||
2 | 盘螺 | HRB400 6-10 | / | / | / | |||
3 | 线材 | HPB300 6-10 | / | / | / | |||
二、板材类(普板、锰板、花纹板等) | ||||||||
1 | 热轧板卷 | Q235B 2.0/3.0/3.75/4.75*1500*C | / | / | / | |||
2 | 普板 | Q235B 8/10/12/14-20/22-25/28-40mm | / | / | / | |||
3 | 低合金板卷 | Q345B 2.0/3.0/3.75/4.75*1500*C | / | / | / | |||
4 | 低合金板 | Q345B 8/10/12/14-20/22-25/28-40mm | / | / | / | |||
5 | 花纹板卷 | 3.0-8.0*1250*C | / | / | / | |||
三、工角槽类 | ||||||||
1 | 工字钢 | Q235B 18#-28# | / | / | / | |||
2 | 角钢 | Q235B 30*30*3- 160*160*14 | / | / | / | |||
3 | 镀锌角钢 | Q235B 30*30*3- 160*160*14 | / | / | / | |||
4 | 槽钢 | Q235B 8#-25# | / | / | / | |||
四、管材类 | ||||||||
1 | 镀锌管 | DN15-DN200 | / | / | / | |||
2 | 焊管 | DN15-DN200 | / | / | / | |||
3 | 螺旋管 | 按照实际需求型号 | / | / | / | |||
4 | 流体无缝管 | 按照实际需求型号 | / | / | / | |||
五、H型钢材 | ||||||||
1 | H型钢 | Q235B 实际需求型号 | / | / | / | |||
六、其他类钢材 | ||||||||
1 | C型钢 | 按照实际需求型号 | / | / | / | |||
2 | Z型钢 | 按照实际需求型号 | / | / | / | |||
3 | 圆钢 | 按照实际需求型号 | / | / | / | |||
4 | 扁钢 | 按照实际需求型号 | / | / | / | |||
5 | 镀锌扁铁 | 按照实际需求型号 | / | / | / | |||
6 | 方管 | 按照实际需求型号 | / | / | / | |||
7 | 耐热钢管 | 按照实际需求型号 | / | / | / | |||
8 | 不等边角钢 | 按照实际需求型号 | / | / | / | |||
9 | 不锈钢钢材 | 按照实际需求型号 | / | / | / | |||
10 | 耐热不锈钢板 | 按照实际需求型号 | / | / | / | |||
11 | 不锈钢钢管 | 按照实际需求型号 | / | / | / | |||
12 | 钢轨 | 按照实际需求型号 | / | / | / |
备注:具体清单以每次实际需求清单为准,包含但不限于以上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