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岛红矿区饰面用花岗岩矿开采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3********772644U | 建设单位法人:高瑜敏 |
杨伟建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市峨石山路388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石岛红**饰面用花岗岩矿开采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11-土砂石开采(不含河道采砂项目)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B1012-B1012-建筑装饰用石开采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
经度:122.23395,122.23458,122.23421,122.23363,122.23072,122.22986,122.22875,122.22866,122.23063,122.23387 纬度: 36.84747,36.84959,36.85032,36.85005,36.85062,36.84935,36.84941,36.84914,36.84804,36.84746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8-26 |
威环荣审报告表〔2024〕0202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4-10-0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755 |
74 | 运营单位名称:**** |
913********772644U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913********772644U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913********0273860 | 竣工时间:2024-10-01 |
2024-10-02 | 调试结束时间:2024-10-04 |
2024-10-2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1-25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1028wWZVB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设计可利用**矿石量309.2万m3,荒料量74.0万m3,荒料率24%,回采率96%,则可采出**矿石量296.8万m3,荒料量71.0万m3;设计矿山生产服务年限为10a,生产规模荒料量7.1万m3/a。 | 实际建设情况:设计可利用**矿石量309.2万m3,荒料量74.0万m3,荒料率24%,回采率96%,则可采出**矿石量296.8万m3,荒料量71.0万m3;设计矿山生产服务年限为10a,生产规模荒料量7.1万m3/a。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矿山采用自上而下的水平分台阶露天开采剥离采用机械剥离法,挖掘机配碎石锤开采;荒料采用轮盘锯垂直切割,绳锯水平切割,液压钻车劈裂分割,矿石用叉车装车,用平板汽车外运。 | 实际建设情况:矿山采用自上而下的水平分台阶露天开采剥离采用机械剥离法,挖掘机配碎石锤开采;荒料采用轮盘锯垂直切割,绳锯水平切割,液压钻车劈裂分割,矿石用叉车装车,用平板汽车外运。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项目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集中收集后堆肥综合利用,化粪池池体及四周应作重点防渗处理;设备冷却水应循环使用,不得外排,冲洗废水应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冲洗,项目周围应修建截排水沟实现雨污分流,截排水沟将初期雨水汇集至沉淀池中,经沉淀后的初期雨水回用于洒水降尘等;项目锯切、凿岩过程应采用湿式作业方式,厂区出入口设置车辆洗车池,运输车辆应加盖篷布,对道路进行洒水降尘,确保粉尘无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食堂油烟满足《饮食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表2、表3中小型规模油烟排放相关标准要求;企业须选择低噪声和符合国家噪声标准的设备,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合理规划运输路线,确保厂界噪声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表1中的厂界外2类区标准;项目生活垃圾须统一收集后运往**市固废综合处理与应用产业园进行无害化处置;矿山开采剥离物、废石、沉淀池泥沙应综合利用,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规定和要求;设备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液压油、废机油桶、废液压油桶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内,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和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集中收集后由附近村民定期清运至附近农田用作农肥。 车辆进出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冲洗,不外排。开采设备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抑尘用水经矿石、地面吸收或自然蒸发,无废水排放。采**地表径流通过在**四周设置截排水沟,将山洪水排出采**外,实现雨污分流;同时在**运输道路一测设置排水沟,对**内地表径流进行集中收集,将雨水引至**底部集水坑,然后通过水泵泵入**南侧沉淀池中,经沉淀后用做生产用水;项目锯切、凿岩过程采用湿式作业方式。对道路进行洒水降尘,厂区出入口设置车辆洗车池、并对运输车辆加盖篷布。食堂油烟通过高压静电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高于建筑物1.5m的排气筒排放;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加强隔声效果,加强车辆管理、限速行驶等措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运至**市固废综合处理与应用产业园进行无害化处置;剥离物全部进行综合利用,优先用于修筑道路及截水沟等工程,多余部分由工作面直接装车外运综合利用;泥沙集中收集后用于矿山道路修建;开采设备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废机油、废液压油、废机油桶、废液压油桶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内,最终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项目矿山开采结束后严格按照制定的方案按计划、分阶段实施**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应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以及批复意见;采取合理有效、切实可靠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 实际建设情况:已清除露天采场边坡上不稳定的岩石,并在露天采场外围设立警示牌和围栏;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留设了安全平台、清扫平台和终了边坡角;按计划、分阶段实施**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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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湿式作业、洒水降尘等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制要求 | 湿式作业、洒水降尘等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中颗粒物的厂界浓度最大值为0.819mg/m3,监测结果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制要求。 | |
2 | 油烟净化装置 | 《饮食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表2、表3中小型规模油烟排放相关标准要求 | 油烟净化装置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食堂油烟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88mg/m3。监测结果符合《饮食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表2、表3中小型规模油烟排放相关标准要求。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加强隔声效果,加强车辆管理、限速行驶等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 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加强隔声效果,加强车辆管理、限速行驶等措施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结果最大值为53dB(A),夜间噪声监测结果最大值为48dB(A),监测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项目生活垃圾须统一收集后运往**市固废综合处理与应用产业园进行无害化处置;矿山开采剥离物、废石、沉淀池泥沙应综合利用,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规定和要求;设备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液压油、废机油桶、废液压油桶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内,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和要求。 |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运至**市固废综合处理与应用产业园进行无害化处置;剥离物全部进行综合利用,优先用于修筑道路及截水沟等工程,多余部分由工作面直接装车外运综合利用;泥沙集中收集后用于矿山道路修建;开采设备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废机油、废液压油、废机油桶、废液压油桶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内,最终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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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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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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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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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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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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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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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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