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宾水不予处罚〔2024〕2号
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26MAA7P5RG42(2-1)
公司地址:**区**市**县邹圩镇新街北10号南楼201室
项目负责人:陆记光 职务:业务负责人
身份证号:****2619**********
违法事实与证据:****机关****公司在**县邹圩镇开展**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过程中弃土石渣堆放点存在“未批先弃”行为的问题线索,我机关就该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报请领导批准,2024年11月6日,本机关决定立案查处,通过采取现场检查,收集固定书证、物证,制作视听资料,询问调查等方式,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你公司负责建设的**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已于2022年9月9****审批局批复核准,项目于2023年10月开工建设,你公司在对场地平整过程中产生的弃土石渣随意自行寻找地块予以堆放,且未办理有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
证据一:****审批局《关于**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南审批投﹝2022﹞63号),****公司建设的项目虽然获得核准批复,但未能按照核准批复要求在开工建设前办理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证据二:陆记光(身份证号****2619**********)调查笔录1份,****公司承认**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未获得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且开工建设后随意设置弃土石渣堆放点,存在“未批先弃”违法行为。
证据三:有关现场照片及《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宾水改﹝2024﹞7号)和送达回执,****公司共自行设置堆放点2处,占地面积共4.0406公顷,其中1#堆料场占地1.045公顷,设置在二期预留用地上;2#堆料场2.9956公顷,为红线范围外的临时用地上,且公司人员已签收《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表明其承认存在的违法事实,并了解不及时整改将面临行政处罚的后果。
证据四:《**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服务局《关于**县生活坊圾焚烧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南政务批(项目)﹝2024﹞83号〕,****公司于2024年3月委托第三方单位编制本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服务局于2024年10月24日批复同意,****公司设置的弃土石渣堆放行为属于“未批先弃”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我机关于2024年8月20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宾水改﹝2024﹞7****公司进行整改后,你公司已于2024年10月14****服务局《关于**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南政务批(项目)﹝2024﹞83号〕批复,并且整改过程中对当前临时弃置的渣土做好防护措施,达到整改的要求。
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公司属初次违法且能够积极配合整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在规定期限****服务局批准,且整改过程中对当前临时弃置的渣土做好防护措施,达到整改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及《**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序号第5号“停止违法行为,在责令限期内已补办手续,且通过审批的,不予处罚”的规定,****公司存在的“未批先弃”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利局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