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青北阳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3%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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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北****公司3%股权 |
****集团****研究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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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万元 人民币 |
20 |
2024-11-28 |
网络竞价 |
1.标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82000万元,截至评估基准日,实缴注册资本为19662万元,其中:****集团黄河上游****公司实缴18080万元,**市国信****公司实缴1582万元,转让方实缴0万元,转让方未实缴部分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 2.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1.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及内容进行后续操作。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北交所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及相关方有权向意向受让方追究相应责任及经济补偿: (1)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2)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剩余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的北交所备查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如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及瑕疵为由放弃受让,视为本方违约行为,本方自愿承担相关的责任与风险; (4)本方知悉并同意成为受让方后按章程约定继续履行实缴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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