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第42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将《****开发区金**居住D-1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开发区金**居住D-1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开发区****社区。调查地块总占地面积11275.90m2(约16.91亩)。调查地块1970年代之前爬山山体,1970代,进行山体开采;2000年代,地块闲置,2010 年左右,地块内东侧区域被采石工人搭建临时住所,其他区域闲置;2016年地块构筑物全部拆除;2016年-至今,地块闲置。现场踏勘期间,东侧地铁施工入口, 南侧土壤裸露,有少量的碎石和植被,北侧山体裸露,地块内未发现有毒 有害物质的使用痕迹,无异味;地块内未发现工业生产设备、地下或地上 储槽与管线;地块内无恶臭、化学品味道和刺激性气味,污染和腐蚀的痕 迹;调查地块内无外来堆土和固体废物。
根据****出具的《金**居住 D-1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范围图》,调查地块拟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
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另根据《****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规范市区储备土地净地验收及出让前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发〔2020〕66 号)的要求,在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中,应对市区拟出让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调查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二、调查结论
2024年5月,****受****委托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公司接受委托后,进行了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的工作,对调查地块内重点区域及周边企业的特征污染物进行了识别,并编制了采样方案。采样方案经审核后对调查地块开展了采样工作: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地块共布设10个土壤采样点位,共送检11个土壤样品,包含1个土壤平行样品。采样深度(0~0.2m);土壤检测指标为GB 36600-2018要求必测的 45 项、pH、氟化物、石油烃(C10~C40)、8项多环芳烃(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三甲苯、锌、总铬。
根据检测结果,本次调查土壤样品共检出12项污染物,分别为:pH、重金属8种(砷、镉、铜、铅、汞、镍、锌、铬),石油烃(C10~C40)、氟化物、1,1-二氯乙烷。其中锌和总铬含量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_T67-202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氟化物含量为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省地方标准江 DB32/T 4712-2024)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余各检出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规定的第一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 4.2.2.3规定:“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如果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 GB 36600 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以及清洁对照点浓度(有土壤环境背景的无机物),并且经过不确定性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后,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因此,调查地块符合第一类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委托单位:****
编制单位:****
联系人:彭工 联系电话:198****0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