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序号 | 品名 | 粒形 | 数量 (吨)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产地 | 生产年度 | 色泽气味 | 等级 | 出糙率(%) | 整精米率(%) | 脂肪酸值(KOH/干基) | 镉(mg | 总汞(mg | 铅(mg | 无机砷(mg | 杂质(%) | 水分(%) | 互混率(%) | 黄粒米(%) | 谷外糙米(%) | 黄曲霉毒素B1(ug | 卫生指标 | 交货地点及仓号 |
24C24 XJD120 301 | 中晚籼稻 | 长颗粒 | 800 | 散装 | **、**、**、**、** | 2024 | 正常 | 三级及以上 | ≥75.0 | ≥44.0 | ≤21.0 | ≤0.2 | ≤0.02 | ≤0.2 | ≤0.35 | ≤1.0 | ≤13.5 | ≤5.0 | ≤1.0 | ≤2.0 | ≤7 |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储备库1-2号仓 |
特别约定:
1、成交价为采购方仓内平仓价(包括铺地上笼、走道板、种测温电缆、打扫卫生等)。标的物的产地、品种、粒型、新陈、干湿必须一致,符合要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方有权拒收。发运前采购方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初检,发货方需提供必要的检验设备,初验合格方可发货(不作质量验收合格承诺);发运期间,采购方有权派人全程监督发货,供货方需派相关人员到采购方现场监督收货。
2、发运前,买方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看样。由于卖方原因导致买方需进行二次(及二次以上)看样的,看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且不对入库期进行相应延期。入 库前卖方及时提供该标的粮食产地所在省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完整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采购数量。卖方入库时提供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买方(铁 路/水路:货物运单、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火车站(**、码头)至承储企业汽车运输轨迹图片;公路: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过路费发票、汽车运输轨 迹图片),卖方不提供的,买方有权拒收,且卖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卖方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发运期间,买方有权派人 全程监督发货。
3、水杂扣量:采购方对来粮进行逐车检验,来粮杂质≤1.0%的,直接入库;但有秸秆等有机杂质的,须进行过风整理,吹出的秸秆由供方承担,随车除皮;1.1%-1.5%的,经过筛整理,筛出的杂质由供方承担,随车除皮;杂质1.5%以上拒收。水分在13.6%-14.5%的,每超0.1%扣0.15%,水分超14.5%以上的拒收。
4、中标方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运输技术指南(试行》等国家粮油运输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载具(火车皮、车辆、包装物、 油罐、铺垫物等)装运粮油,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5、入库验收扦样:粮油质量扦样检验执行《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3〕60号)。
6、验收:稻谷入库满仓后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满仓扦样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费用由供货方承担。若达不到采购清单质量要求的,供货方负责把不合格稻谷在10天内拉出采购方储粮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延误储备粮入库的违约责任及因此给采购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含轮换架空期费用、保管费、银行利息等经济损失)。
7、除采购清单要求的指标外,其他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按国家GB1350-2009、GB/T20569-2006、GB 2761-2017、GB2762-2022、GB2715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8、卖方应确保向买方销售的粮食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非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陈粮或中央、****政府储备轮出陈粮,且卖方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 掺杂使假、“转圈粮”等违规违法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行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1)解除合同;(2)全额没收卖方缴纳的保证金;(3)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赔偿买方遭受的全部损失。
9、结算方式:待稻谷入库完毕后,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满仓扦样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达到交易清单约定质量标准后,经粮权单位验收,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供据实、合法全部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心网上签订《验收确认单》并盖章后一次性办理全部货款结算,此交易合同交割完毕。
10、联系人:贺民君,电话:130****6046。
11、 付款期:买方必须在交易成交后30天内将货款分****交易中心专用账户。
12、入库期:卖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45天内将采购的粮油全部运至指定库点。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