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江府地布〔2024〕18号
《****关于**市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泸江府地布〔11〕号)已于2024年8月7日发布,因调减面积,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将该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涉及**市**区**街道****小组、****小组;黄舣镇****小组。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
二、土地现状
详见**市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附件1)。
三、征收目的
本项目用于**市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关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政府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属于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3〕1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执行。
五、安置方式
安置对象、方式和房屋安置按《****政府关于印发**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规﹝2022﹞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社会保障
本项目涉及需要进行社会养老保障安置的人员,按《****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办公室关****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1〕18号)、《****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保障厅****财政厅******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21〕6号)执行。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为《****关于**市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泸江府地布〔11〕号)的补充公告,根据《**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修改后的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公告不少于10日,如对补充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等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街道(镇)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其他事项仍按《****关于**市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泸江府地布〔11〕号)执行。
咨询电话:0830-****038。
特此公告。
附件:1.**市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2.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
2024年11月13日
附件1
**市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填表单位:****单位:公顷
区 | 街道/镇 | 村/社区 | 组/社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
** | **街道 | 云庆村 | ****小组 | 0.2664 | 0.1253 | 0.0020 | 0.1193 | 0.0040 | 0.1411 | |||
** | **街道 | 云庆村 | ****小组 | 23.3532 | 21.9313 | 7.3824 | 12.0775 | 1.2512 | 1.2202 | 1.4219 | ||
** | 黄舣镇 | **村 | ****小组 | 0.8149 | 0.8149 | 0.2721 | 0.1693 | 0.1365 | 0.2370 | |||
合 计 | 24.4345 | 22.8715 | 7.6565 | 12.3661 | 1.3877 | 1.4612 | 1.5630 | |||||
备注:“农用地”一栏中的“其他”是指按国标三大类中的一级类中除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外的其他农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