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再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迁改建项目
环评拟审批情况 详细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迁改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省**市虎门镇南栅民昌路七巷3号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项目概况 | ****原位于**省**市虎门镇路东新园北一路2****中心坐标:北纬22°56′37.37″,东经114°1′24.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5082XK,主要从事手机壳、伸缩管、护套、化妆品装饰件、手机按键等塑胶制品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塑胶制品(手机壳、伸缩管、护套等)500万个和塑胶制品(化妆品装饰件、手机按键等)5000万PCS。****公司发展需要,拟搬迁至**省**市虎门镇南栅民昌路七巷3号(中心坐标:北纬22°47′3.707″,东经113°42′28.778″)进行生产,迁改建后,项目总投资270万元,占地面积3680m2,建筑面积8480m2,主要从事塑胶制品(手机壳)、塑胶制品(化妆品装饰件)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塑胶制品(手机壳)500万个和塑胶制品(化妆品装饰件)5000万个。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大气环境环保措施 项目拟将镭雕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在每台产污设备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1引至高空排放。项目注塑、镭雕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以NMHC****组织部分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处理后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被收集到的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通过加强车间管理,禁止在作业时频繁开关门,臭气浓度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中新扩改建)的要求。同时,项目严格控制非甲烷总烃无组织废气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 TVOC、NMHC、颗粒物(漆雾)经水帘柜预处理后采用二级水喷淋装置+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2引至高空排放。项目手机壳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TVOC、NMHC有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漆雾)有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未收集到的颗粒物(漆雾)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经加强车间管理,禁止在作业时频繁开关门,其厂界浓度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同时,项目严格控制NMHC无组织废气排放,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在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后,产生的废气可实现达标排放,不会对周围空气环境和环境保护目标造成明显影响。 2、水环境环保措施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可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的较严值,最后经市政截污管网引至东****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真空镀膜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水,不外排。项目、盐雾测试用水、静电除尘柜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项目水帘柜用水、水喷淋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水,定期更换,更换的水帘柜废水、水喷淋废水经收集后交由石马河流域外有处理能力单位处理回收处理,不外排。 3、声环境环保措施 项目通过合理布局、减振、墙体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使得边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对周围环境不造成影响。 4、固体废弃物环保措施 项目产生的一般工****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4-11-28 |
联系人 | ****环境局虎门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0062 |
通讯地址 | **市虎门镇**岛城建办公区一号楼3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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