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白沙镇猫儿坝村、郑家坝村R2021-14号地块位于**市白沙镇猫儿坝村、郑家坝村,地块中心纬度为东经108.15357°,北纬31.97623°,占地面积为69422.8平方米(约104.13亩),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用地,不涉及工业企业。根据**市万宝源****公司提供的《****政府关于同意R2021-14号地块(白沙镇猫儿坝村、郑家坝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可知,**市白沙镇猫儿坝村、郑家坝村R2021-14号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R),为第一类建设用地。
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川人常〔2023〕2号)中第三十九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生态环境、自然**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用地,不涉及工业企业。土地规划性质为居住用地(R),涉及到用地性质变更,为此,**市万宝源****公司委托******公司开展**市白沙镇猫儿坝村、郑家坝村R2021-14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在接受到委托后,******公司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初步踏勘,在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和分析,人员访谈与现场踏勘的基础上认为该地块不是疑似污染地块,为排除不确定因素,进行了现场快检设备监测,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对现场实际情况、获取资料、现场快速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编织形成本报告,为该地块的开发利用提供技术依据。
**市白沙镇猫儿坝村、郑家坝村R2021-14号地块位于**市白沙镇猫儿坝村、郑家坝村,北至万白路,西至农田,南至中河,**居民区,**市白沙镇猫儿坝村、郑家坝村R2021-14****中心纬度为东经108.15357°,北纬31.97623°,面积为69422.8平方米(约104.13亩)。
根据规划红线图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白沙镇猫儿坝村、郑家坝村R2021-14号地块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地块用途拟进行变更,根据文件要求**市白沙镇猫儿坝村、郑家坝村R2021-14号地块场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本单位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的技术要求对项目地块开展了资料调研、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形成以下结论:
地块现状为农用地,历史为鱼塘和农用地,地块内未进行过工业活动;周边相邻地块历史上主要为散居农户、农田等,不涉及生产型企业,周边地块对本地块影响较小。
该地块未发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无川环办函﹝2022﹞443号文件表1所列情况,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下一步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作为第一类用地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