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2024-11-28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为进一步健全我县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加强和规范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促进财政投资评审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配置效率,结合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和我县实际,现就我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4年11月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纸版征求意见反馈表****财政局728室;
2、征求意见反馈表电子扫描****评审中心邮箱:****@163.com;
3、联系人及电话:姚伟芳 0314-****589
附件:
1、《**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反馈表
****
2024年11月18日
附件1:
**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23〕95号)、《**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冀财预〔2024〕42号)、《****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82号)、《****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8〕187号) 以及《**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承市政办字〔2020〕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概)算、竣工结算等进行评价与审查。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县级基本建设项目、修缮项目;
(二)纳入财****政府性融资安排的投资项目;
****事业单位****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交办的其他需财政评审的建设项目。
凡列入上述范围并达到上级专款投资60万元(含)以上,或县本级财政投资20万元(含)以上,****政府投资占比40%****政府投资项目均应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符合以上评审条件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必须进行财政评审;采购金额较大且****县政府批示需进行财政评审的货物类采购项目,应当进行财政预算评审;服务项目原则上不进行财政评审;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做结算评审。
根据财政管理需要,可在上述范围之外开展对其他项目的财政评审。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完成。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由县级财政统一承担评审费用,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县级财政评审专项经费,用于财政评审业务支出。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政府投资管理规定,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促进优化**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财政评审工作基本流程
(一)项目受理。项目单位按规定报送评审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待收到项目单位报送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初步评审结论。
(二)组织评审。项目资料齐全后,评审机构按照规定实施评审,或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中介机构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财政评审机构人员进行复核,再与项目单位进行充分沟通最终形成评审结论。财政投资评审实行初审、复审、审定制度。
涉及施工地点较多,且施工做法一致或相近的项目,评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抽查踏勘,未抽查部分以建设单位验收报告为准。
(三)出具评审报告。财政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内容、评审程序、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结论、建议及重要事项说明等内容。
(四)评审资料归档。根据财政部门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完成评审资料归档。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组织实施财政评审工作。对存在超范围、超概算等问题提出意见,及时反馈。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财政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和项目单位做好沟通核对工作,出具评审报告。
****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股室根据主管部门财政预算和项目实际需要,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做好评审前期准备工作。审核项目单位申报项目是否超范围、超概算,根据资金批复和项目实施方案确定是否需进行财政评审。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二)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及时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评审报告,督促项目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九条 项目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提供投资评审所需资料,做好配合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二)****设计部门进行设计前的现场勘查,依据要充分、设计要合理,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设备标准、增大初设范围。
(三)项目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预算应科学合理,严禁出现内容不实或虚假预算。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积极配合评审机构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提供资料。
(四)项目单位应在收到评审结论后及时告知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时在规定时限内签署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反馈至财政评审部门。
第三章 预算评审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造价等情况进行的评审活动。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预算评审工作。
使用上级专项资金的投资项目,并已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正式预算评审的,不再重复履行县级财政预算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项目单位须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项目预算,并控制在批准的相应概算规模、内容和标准以内。
第十二条 纳入财****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前应当进行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在****政府采购**行。年初预算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建设项目,待预算细化、确定资金来源后再实施预算评审。
采用设计、采购、****政府投资项目(EPC项目),项目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审核及项目预算编制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未经预算评审或未按照预算评审审定材料价格进行结算的项目原则上不能进行财政结算评审。
第十三条 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程序审查。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评审。
(二)实地查勘。包括:实地勘察审查项目真实性、实地查看项目实施前的状况、实地测量审查项目工程量、审查项目实施内容和规模等。
(三)核定工程总投资
1.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审查。包括:对照概、预算,审查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控制超标准、超规模等问题;精算工程量和核查工程造价,核定工程预算总造价。
2.设备投资预算审查。建筑安装过程中包含的设备,通过市场询价等方式对设备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数量和价格进行评审,核定设备采购预算总造价。
第十四条 预算评审所需资料
(一)前期立项审批资料。包括立项申报资料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调整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规划部门审批文件、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环保部门审批文件等。
(二)工程类项目预算评审所需资料。包括经项目单位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总造价、工程施工图纸、编制说明及预算构成明细汇总表、拟选用材料明细表等。
1、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资料。报送经项目单位确认的预算/工程量清单,同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造价编制单位公章、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师编制人员及复核人员签章,并提供预算/工程量清单的软件版;
2、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预算编制说明及预算构成明细汇总表。情况说明中应对拟建项目的内容、建筑面积、主要材料的选用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在预算构成明细汇总表中列明明细项目;
3、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量施工说明。对图纸以外各部分的工程量、施工做法作出详细说明,要求数据来源清楚且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4、建设单位拟选用材料明细表。建设单位拟选用材料明细表列明主要材料名称、规格参数、型号、产地、材料价格等;
5、工程图纸资料。提供经项目单位确认并按要求已经相关部门审查通过的完整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公章,及设计人员签章。
(三)货物类项目预算评审所需资料
1、项目名称、需要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2、拟购置设备清单(数量、单价、品目、规格、选装件、产品描述)及购置方案等;
3、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其他标准、规范等;
4、专业技术复杂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专家论证意见。
(四)其他有关资料。包括上级部门批复的请示报告、已下达的投资计划、预算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情况说明等。
第十五条 预算评审报告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结果持续有效;有效期满未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结果自动失效。
第四章 结算评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结算评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工程费用开展结算评审的行为。报审工程结算总额应控制在批复概算范围内。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财政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尽快进行工程结算并报送财政部门进行结算评审。结算评审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报送,现场变化较快或确需随时更新变化的特殊项目需在现场未发生变化前保存现场影像资料,并及时报送财政评审。根据实际情况确需**时限的,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结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履行是否到位。
(二)现场签证合理性、准确性及工程变更程序是否完善。
(三)工程造价是否真实、合理、准确,工程内容是否与设计、招标文件、合同、变更洽商、竣工图、验收手续相一致。
(四)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是否合规。
(五)项目是否存在甩项或未经许可擅自增加建设内容的行为。
(六)依法应当评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项目结算评审所需资料
(一)前期立项审批资料。包括立项申报资料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调整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规划部门审批文件、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环保部门审批文件等。
(二)批准该项目的立项文件、资金证明文件。
(三)项目预算评审审定资料。
(四)招投标或采购文件(含招标答疑、补遗文件、甲供材料清单及采购方式说明等)、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五)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六)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的竣工图纸及工程结算书、设计变更、签证、材料和设备价格的认质认价资料。
(七)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及审核需要的其他文件;验收报告需反映竣工完成情况、质量是否合格,****小组对验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八)工程结算书 (附建设单位、编制单位以及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师签章)。
(九)工程变更手续、签证资料(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及设计单位签字盖章)。
(十)施工前、中、后照片及隐蔽工程影像资料和证明文件。
(十一)建设单位承诺函以及其他与项目结算评审相关的资料。
上述资料一经送审,不得随意增加、减少或更换,确需完善资料的,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结算评审变更要求
(一)结算送审金额在中标金额及概算批复金额以内的,由项目单位和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履行结算评审程序。
(二)结算送审金额超中标金额10%以下,同时控制在概算批复金额以内的,由项目单位对超额部分出具对比明细表并提供建设内容变更依据,经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结算评审。
(三)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或概算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须在实施前向原审批部门报批;未按有关程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待结算评审时将概算调整批复和结算相关资料一并报送至财政评审部门。
(四)所有变更均需按财政评审要求提供相关变更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批后进行结算评审。
第五章 评审意见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在收到评审结论后及时告知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并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如在规定时间内未书面回复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单位反馈意见应认真核实,在与项目单位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结论。确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在上报评审报告中说明原因及核实意见。
第六章 评审时限
第二十四条 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预算评审工作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
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下的,评审时限为3个工作日;投资规模在100-500万元的,评审时限为5个工作日;投资规模在500-1000万元的,评审时限为7个工作日;投资规模在1000-5000万元的,评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1亿元的,评审时限为15个工作日;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评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在评审过程中如因项目单位申报资料缺项、漏项,或设计造价出现问题确需调整完善的,由项目单位提交评审资料调整或补充情况说明,并约定报送时限,待调整后的评审资料全部报送后,评审时间顺延5日完成。
结算评审一般为预算评审时限的1.5倍,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评审时限的,由财政投资评审部门与项目单位双方共同商定。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承担项目建设及管理的主体责任,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同时配合做好评审工作需核实或取证的事项。如不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不配合或阻挠财政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并根据情况采取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编制、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时,有重大疏忽情形或弄虚作假的,以及违规进行现场签证的,项目单位在一定期限****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职责时,****机关、审计机关、项目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财政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应对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项目,以及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项目,不适应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原《围场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围财〔2020〕18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已出台的相关办法与此办法相冲突的,以此办法为准。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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