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校园保安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县校园保安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县校园保安服务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县校园保安服务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板仓路以西、****广场3-C幢2203房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2024年11月22日**县校园保安服务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告知我单位本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我单位资格审查“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通过,将我公司本次投标作废标处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具体原因是:我公司所提交的资格审查文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中未提交“信用中国”网站(www.****.cn)上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截图。****公司的资格审查结果严重与事实不符,资格审查存在严重错判(见附件)。
事实依据:**县校园保安服务项目采购招标文件资格审查“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须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我单位资格文件严格按照此要求提供了响应的承诺函(见附件)。 首先,我公司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了准确的承诺函,完全满足“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要求。 其次,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中明确提出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二、认真做好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二)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明确指出“信用中国”网站(www.****.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查询,并将查询记录和证据保存,而不是要求供应商提供查询记录。
法律依据:1、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属于违法行为,其评审意见无效。 2、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事实依据:**县校园保安服务项目采购招标文件资格审查“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须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我单位资格文件严格按照此要求提供了响应的承诺函(见附件)。 首先,我公司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了准确的承诺函,完全满足“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要求。 其次,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中明确提出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二、认真做好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二)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明确指出“信用中国”网站(www.****.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查询,并将查询记录和证据保存,而不是要求供应商提供查询记录。
法律依据:1、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属于违法行为,其评审意见无效。 2、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请求: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公司请求: 1、鉴于本次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行为,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使投标人利益不受损害。 2、要求采购人或****公司的质疑事项逐一进行明确答复。 3、如采购人或****公司的质疑不做明确认真的答复,答复不实事求是,我公司保留进一步向监管单位进行投诉的权利。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1、本项目采购过程的招标、开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过程中,相关程序合法合规,判定准确,不存在贵司所述的存在违法行为。对贵司提出的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的请求不予接受; 2、代理公司提供本回复函对贵司提出的问题已经给出详细答复; 3、如贵司对本回复的内容不满意,贵司可以依法依规形式相关权利。 4、该项目采购工作将继续开展,直至该项目合同签订。 祥见回复函附件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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