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环境局拟对郑****公司40吨/天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处理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1月28日-2024年12月4日(5个工作日)。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郑****公司 | 郑****公司40吨/天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处理项目 | **省**市****开发区风尚街6号-1 | ****学院 | 项目占地面积5120m2,建设性质为**。项目采用高温蒸汽灭菌工艺对收集的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处置,医废残渣****发电厂处置。本项目医疗废物处置规模为40t/d,服务范围主要为**市全域,重点服务范围为**市,辐射**市**区、**区、**区、**区、管**、经开区、**区、****开发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市、**市、**县、**市、**市**全区域的各类医疗卫生、科研机构。本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境保护投资418万元,占总投资的6.97%。 | 1. 废气:卸料废气、进料废气、高温蒸汽灭菌废气、出料口废气、破碎废气、冷库废气及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气共同通过废气收集管道统一进入废气处理设施,经“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处理达标后,通过18m排气筒DA001排放。经上述措施处理后各污染因子均可实现达标排放,有组织废气污染物中非甲烷总烃满足《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的限值要求、NH3、H2S和臭气浓度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要求、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表2要求和《**市2019年工业企业深度治理专项工作方案》(郑环攻坚[2019]3号)其他工段标准要求;无组织废气污染物中非甲烷总烃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表2其他行业标准要求、NH3、H2S和臭气浓度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要求,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要求。 2. 废水:项目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循环冷却水、初期雨水和员工生活污水。生产废水(转运车、周转桶、地面清洗消毒废水、高温蒸汽灭菌设备冷凝液和医疗废物渗出液、喷淋废水、软水制备废水)及初期雨水经污水处理系统(“调节池+水解酸化池+生物接触氧化池+沉淀池+过滤池+消毒池”工艺)处理,处理后的废水部分(10.72m3/d)回用于车辆清洗、周转桶清洗及地面冲洗,剩余部分废水(45.59m3/d)通过厂区排口排入**市****公司(****处理厂);循环冷却水经次氯酸钠消毒处理后经厂区排口排入**市****公司(****处理厂);生活污水经**市新能****公司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厂区排口排入**市****公司(****处理厂)。 3. 噪声:采取低噪声工艺及设备、合理平面布置、隔声、消声、吸声等综合噪声治理技术措施后,本项目东、南、北厂界昼间、夜间预测值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 固体废物: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高温蒸汽灭菌处理后的医废残渣、废活性炭、废滤芯、废催化剂、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员工劳保用品以及职工生活垃圾。医废残渣运送****发电厂焚烧处置,废活性炭、废滤芯、废催化剂、员工劳保用品消毒后定期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员工劳保用品返至高温消毒系统处理,职工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5. 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将高温蒸煮生产区、冷库区、废气处理设施区、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危险废物暂存间、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等区域作为重点防渗区;辅料间、药品间、化验间、淋浴间、干净周转箱暂存间作为一般防渗区。在重点设施附近设土壤监测点位,一年监测一次。 6.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设置1座事故应急池(180m3);制定和完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相关风险防范措施,并进行培训和演练,按要求修编应急预案 | 建设单位在确定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于2024年2月8日****集团官方网站上进行了第一次公示,并于2024年4月7日****集团官方网站上进行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之后于2023年4月9日和4月12日在《大河报》上进行了2次报纸公示;并于2024年4月12日-4月18日在项目所在地及附近村庄进行了现场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同步征集项目周边的单位和居民对于本项目建设的各项意见及建议。在持续公开及征求公众意见期间,无人提出意见。 |
二、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环境局
联系电话:0371—****1236
通讯地址:****原区(县)西流湖街道;**西路图强路交叉口向北100****中心(三楼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综合受理区 综合受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