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1月27日我局对抚****公司节能环保改造工程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7489****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4﹞41号
关于抚****公司节能环保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抚****公司:
你单位《抚****公司节能环保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委员会讨论,现批复如下:
一、抚****公司拟投资40693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依托原一炼钢厂(占地面积87835.23m2),主厂房东扩约55m。对1#、2#电炉进行改造,**合金熔化炉(2台;30t/台),**单工位LF炉(2台;60t/台)、改造原2# LF炉(单工位;60t),**VD炉(1台;双工位)、将2#VD炉改造成双工位,**VOD炉(60t;单工位),**2条模铸生产线,**退火炉1台,其余储运工程、公用辅助工程依托现有;拆除现有1#VD炉、四环水泵房、生活楼。
建设规模:本项目产钢坯58.5万t/a,不增加全厂炼钢产能。
二、依据抚****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颗粒物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中“城镇建成区”浓度限值。
现有1#电炉依托厂房现有“四孔+狗窝+屋顶罩+脉冲覆膜布袋除尘”处理后,由排气筒(D1;高45m;依托)排放;
现有2#电炉依托厂房现有“四孔+狗窝+屋顶罩+脉冲覆膜布袋除尘”处理后,由排气筒(D2;高30m;依托)排放;
1#、2#电炉有组织排放烟气中的颗粒物、二噁英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中表3排放限值。
现有加料系统、1#、2#AOD炉、1#、2#LF炉及现有连铸工序废气依托该厂房现有“集气罩+脉冲覆膜布袋除尘器” 处理后,由排气筒(D3;高40.5m排放;依托);
加料系统、1#、2#AOD炉、1#、2#LF炉及现有连铸工序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
**上料系统、**加料系统、**合金熔化炉(烘烤器)、**LF炉、喂丝废气采用“集气罩+脉冲覆膜除尘器”处理后,由排气筒(D253;高36m)排放;
退火炉废气经引风机引至排气筒(D254;高38m)排放;
**上料、加料系统,**合金熔化炉,**LF炉,喂丝废气中颗粒物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
**合金熔化炉烘烤器、退火炉废气中颗粒物、SO2、NOX参考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及其修改单中表3排放限值。
本项目厂房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中表4排放限值;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SO2、NOX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浓度限值。
2.现有净环水反冲洗废水、连铸二冷段废水与现状一致(****处理厂处理后部分作为浊环水回用,不外排),新增净环水反冲洗废水****处理厂后用于钢渣置场水雾喷淋。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采取减振、隔声、消音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北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4类排放限值,其余三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本项目一般固废炉渣送至钢渣置场,黑渣经热焖渣、破碎磁选后外售铺路或制砖,钢渣回冶炼系统重熔;白渣外售综合利用。氧化铁皮、废钢回冶炼系统重熔;废耐火材料定期外售综合利用;精炼炉除尘灰外售综合利用。
危险废物中电炉除尘灰回冶炼系统;废机油、废水乙二醇暂存于危废库(18 m×16.5 m×10m),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垃圾。
5.本项目采取分区防渗。
6.本项目还应落实《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 号)的相关要求。
7.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8.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0.本项目由**市生态****执法队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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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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