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7101民初1998号
(2024)粤7101民初1998号
发布时间:2024-11-26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市新****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市捷****公司诉被告被告**市新****公司、****集团有限****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7101民初1998号】,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7101民初19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以人民币938061.44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市新****公司****银行****公司深****银行账户(户名:**市新****公司,账号:442********500000986)、****集团有限****指挥部****银行广****银行账户(户名:****集团有限****指挥部,账号:440********053003675)内的存款予以冻结;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院联系人:冯钰淇 020-****7311
法院地址:**市**区石浦大道北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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