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23
今年以来,****生态环境厅****管理局、省**厅、****检察院****法院持续发力,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法治保障作用。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市各地保持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查处了一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巩固大练兵成果,提升办案质效,我局选编了“****伪造监测数据案 ”等5件案例作为**市2023年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现予公布,供参考借鉴。
目 录
案例一、双边发力生态环境监测严惩数据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例二、聚焦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 严把机动车尾气检测关口——古****公司尾气检测弄虚作假案
案例三、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一个字,罚!——**市****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案
案例四、深挖细查 我市首例环保验收造假案告破——********社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违法排放畜禽养殖污染物、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案
案例五、验收“走过场”**首次对验收机构出具虚假验收报告开出“罚单”——福****公司环保竣工验收检测造假案
案例一
双边发力生态环境监测严惩数据弄虚作假
——****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6日,****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处理厂项目自动监测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受项目业主单位委托运维COD自动监测设施期间,未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等相关标准规范对自动监测设施进行校准校验,其中2023年1月起共计6次巡检过程中未实际开展标液测定,却在巡检记录表中伪造填写标液测**果,运行维护记录弄虚作假。经现场采集总排口废水使用COD自动监测设施进行比对试验,结果显示COD实验室测定值分别达到139mg/L、143mg/L、152mg/L,均超过排放标准,但COD自动监测设施测定值仅为23.4mg/L、23.5mg/L、22.8mg/L,数据严重失真,无法真实反映总排口废水COD排放浓度,COD自动监测设施运行不正常。
【查处情况】
该公司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结合《**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综合裁量,****环境局对****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31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6976万元、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政府购买****政府委托项目。2023年11月15日,****环境局****机关调查处理。
【启示意义】
(一)监测数据真实性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作为专业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必须抛弃侥幸心理,坚守数据真实准确的底线。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排污单位因存在其他自动监测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也同时被生态环境部门另案处罚。排污单位及自动监测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均负有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排污单位应当监督运营单位按照运营合同及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运营维护,不能做“甩手掌柜”,自以为“高枕无忧”。
(二)此类篡改自动监控数据行为具有较大隐蔽性,日常监管执法中,执法人员在检查工作中要善于观察、注重细节,以“零容忍”高压态势,严查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倒逼检测机构规范监测、守法自律,持续净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市场秩序。
案例二
聚焦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 严把机动车尾气检测关口
——古****公司尾气检测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根据对**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系统数据筛查线索,2023年5月18日、5月19日,****环境局大气科、执法支队对古****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并于2023年5月30日、6月15日、7月4日,对该公司开展补充调查。****公司检测车间机动车检测智能控制系统内部分车辆的排气污染过程数据并结合检测线视频监控记录、相关车辆检测报告等内容,执法人员共发现16****公司开展尾气检测的机动车,在采用“双怠速法”检测尾气时,机动车发动机转速全程未变化(均低于1000r/min),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规定的测量程序调整受检车辆发动机转速,该公司**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系统检测人员在明知上述车辆测量程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仍出具了检测结果合格的报告。上述行为涉嫌尾气检测弄虚作假。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环境局****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人民币13.7004万元,其中,处罚款13.200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5万元。此外,****环境局根据《**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检测站尾气检测系统网络连接和报告单打印功能20日。
【启示意义】
一是大数据筛查+科室助力,有效提升办案效率。****检测站涉及海量机动车检测业务,与日常污染源检查方式方法有一定差别,若在没有任何线索情况下现场开展数据筛查,如大海捞针,费时费力、效率低下。本案中,检查人员在开展现场检查前,充分利用**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系统开展线上筛查,从海量数据中过滤出可疑线索,随后再根据线索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现场核查取证,整个取证过程高效、快速。同时,针对机动车尾气检测涉及标准和规范多、仪器专业性强的特点,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环境局组织局大气科专业管理人员与执法人员共同开展数据分析和现场取证,充分利用业务科室专业优势,切实保障了案件定性准确、取证充分。
二是合理认定违法所得,注意新旧法区别。机动车尾气检测弄虚作假类案件需没收违法所得,涉及违法所得认定。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本案违法所得认定时应当扣除“合理支出”,但在调查过程中,企业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合理支出”数额,综合考虑单辆机动车检测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较小,且类似案例普遍认定所收检测费即违法所得,本案最终认定机动车检测收取的费用即案件违法所得。需注意的是,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新旧办法在认定违法所得上有较大差别,办案过程中需特别关注。
案例三
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一个字,罚!
——**市****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6日,****环境局执法人员陪同省“**蓝天”检查组对**市****公司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对车牌为浙A5G9L6的轻型厢式货车开展汽车尾气检测业务,但执法人员发现检测过程中,操作人员全程未插入OBD设备,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的规定对汽车尾气进行排放检验,仍出具编号为****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显示OBD故障指示器通信成功且无故障。
【查处情况】
**市****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相关规定,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35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1.33万元。
【启示意义】
严守“最后一道闸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的“最后一道闸门”,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之一。然而少数机动车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危害大气污染环境,扰乱机动车检测秩序,侵害社会诚信体系。因此,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应持续强化检验流程和质量监督管控,提升发现问题能力,结合视频监控等手段查找弄虚作假痕迹,第一时间锁定证据,严查严打,倒逼机动车检测行业规范检测、守法自律,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
案例四
深挖细查 我市首例环保验收造假案告破
——********社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违法排放畜禽养殖污染物、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6日,****环境局根据网格巡查发现的违法线索,****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社改扩建项目二期开展了突击检查。检查时,该**社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2号收集池溢流处有畜禽养殖废弃物外溢到外环境。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行为进行了证据固定,****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当场对排放的养殖废弃物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溢流处养殖废弃物样品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5550mg/L、氨氮浓度为1482mg /L、总磷浓度为271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400mg/L、氨氮≤80mg/L、总磷≤8mg/L)。
此外,执法******社环保相关档案材料,******社未按照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高空拍照摄像取证、******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对该**社项目环保验收公示信息进行核实,******社虽已完成了项目环保验收信息公示,但该**社实际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还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中,虚构部分污染治理设施并通过验收。
【查处情况】
经深入调查取证和集体讨论研究,******社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环境局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处罚款27.6186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罚款5.9820万元。****环境局******社违法排放畜禽养殖污染物、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处罚款1.0696万元。******社已经按照要求开展整改,****公司重新设计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启示意义】
一是坚持多方联动,提升取证成效。畜禽养殖违法排污行为较为常见,但如何及时发现并有效开展现场采样监测,直接关系到该类案件查办的成败。本案中,****环境局充分发挥网格巡查监管作用,有效收集违法线索,第一时间组织安排监测人员一同前往现场取样,成功锁定违法排放废弃物性质,为案件顺利查办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运用科技手段,查深查细查实。灵活应用无人机对企业开展高空全景拍照摄像取证,认真细致比对企业环评、验收内容,能够高效发现企业环保设施建设不完整、不合理等问题。同时,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对企业纸质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有力打击企业相关弄虚作假行为。
案例五
验收“走过场”**首次对验收机构
出具虚假验收报告开出“罚单”
——福****公司环保竣工验收检测造假案
【案情简介】
****环境局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上巡查时发现,由福****公司负责验收监测的《年产1000吨服饰塑料钮扣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存在部分数据真实性存疑的情况,如将该企业的噪声认定为稳态噪声,按1分钟进行测定等,执法人员调阅检测报告(MJL22I263)原始记录,发现原始记录中打印条粘贴页中噪声Lmax和Lmin差值超过3dB,应为非稳态噪声,故于2023年10月18****公司开展调查。****公司在未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非稳态噪声时限要求开展检测,缩短检测时间,噪声采样时间不足1分钟;篡改大流量烟尘测试仪仪器时间,伪造烟尘仪器采样记录,仪器无原始记录;未按《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05-2009)要求保存样品,样品已过有效期,检测结果无效等情况下出具了验收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福****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环境局依据《**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和《**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责令福****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17万元,****政府购买****政府委托项目。
【启示意义】
线上监管+线下调查,联动出击严打违法。本次案件查办过程中,办案人员充分利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发掘案件线索,初步确定可疑行为,定好案件调查“**向”。在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案源后,办案人员立即赶往现场,直插噪声监测这一关键环节,对海量数据进行“地毯式”摸查,打出一套强有力的“线上+线下”组合拳,有效打击数据作假行为。
来源:**市生态****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