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03
****关于****公司定点屠宰场综合改造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宁环评〔2024〕37号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公司定点屠宰场综合改造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2401-350925-04-01- 242214,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根据《报告书》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根据《******局关于****公司定点屠宰场综合改造升级项目用地的函》,项目选址符合**县国土空间规划。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位于**省**市**县狮城镇岗村石亭龙(环**路186号),****公司定点屠宰场项目基础上进行改建,现有项目于2018年1月19****环境保护局审批(周环保监〔2018〕1号),本次改建内容为:改造提升建筑面积3173.76平方米,提升改造生猪加工车间、物理隔离生活区与生产区、提升屠宰场区围栏、设置禽类屠宰区独立进出口、场区内车辆消洗等配套工程,引进机械化生猪屠宰生产线,购置生猪屠宰设备等配套设施。生猪年屠宰能力由3.6万头提升至19.8万头,牛羊2.6万头、禽类20万头的年屠宰能力保持不变。本次改建总投资12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3.5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机械设备冲洗等废水通过设置排水明沟汇流收集,并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不外排。运营期项目屠宰车间废水及辅助工程废水经厂区自建污水站处理后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中三级标准后,排****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其中氨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等级标准),排****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
加强施工期废气排放治理。施工期在施工场地四周设置施工围挡,减少粉尘扩散;运输车辆应采取加盖或密闭措施,并及时清洗,减少运输扬尘;对易产生扬尘的作业采取封闭或隔离施工,采取洒水、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减少粉尘污染。
加强废气有组织排放管理。运营期各屠宰车间产生的恶臭气体经“喷洒除臭剂+密闭负压集气+生物除臭设施”除臭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后,通过3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经“密闭池体+风管收集+生物滤池”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无害化焚烧炉废气经“急冷+活性炭过滤+湿法除硫除尘”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规范化设置废气排污口。废气排污口应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对排污口进行立标、建档管理;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等技术规范要求,按照合理、方便的原则建设规范的废气监测采样平台、采样孔。
强化废气无组织排放管控。运营期项目应加强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采取厂房密闭等措施,提高废气捕集效率,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场界无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通过喷洒除臭剂等措施,确保臭气浓度、氨、硫化氢场界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标排放。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标准限值;运营期场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中3类功能区排放限值(其中南侧场界执行4类功能区排放限值)。
(四)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
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废料和施工废料等建筑垃圾,应分类收集,合理处置。运营期产生的畜禽粪便、肠胃内容物等废弃物,通过收集桶收集后外运作为有机肥料原料;病死畜禽及不合格产品、修整边角料,通过无害化焚烧炉焚烧处置;栅渣及物化沉淀污泥、污水处理剩余污泥、污水站废动植物油,定期清运、规范处置或利用;废活性炭、检疫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应符合国家、**省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焚烧炉飞灰应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危险废物鉴定,在未作危险废物鉴定前,按照危废进行管理。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的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外运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 第23号)。
(五)加强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
项目应根据可能产生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影响的各项途径进行有效预防,对场区进行分区防治。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项目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采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确保周边生态环境安全。项目应建设不小于200立方米事故应急池,确保事故废水不外排。
四、你公司应认真落实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核定为:化学需氧量9.764吨/年、氨氮0.976吨/年、二氧化硫0.073吨/年、氮氧化物0.266吨/年。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按照1.44倍购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1.8倍购买,总量指标来源于排污权交易,所需申购的总量无行业和地区限制。你公司在项目正式投产前自行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总量指标核定为:化学需氧量14.060吨/年、氨氮1.405吨/年、二氧化硫0.131吨/年、氮氧化物0.479吨/年。
五、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生猪屠宰车间、牛羊屠宰车间、禽类屠宰车间边界、一般固废间、急宰间边界外50米,****处理站(含污泥暂存间)外100米区域。****政府在项目卫生防护距离控制范围内不得**居住区、医院、学校等大气敏感目标,并提请规划部门对项目周边产业类型进行调整优化,不得规划布设与项目不相容的产业。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建设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七、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须依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
八、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送达**市生态****支队、****环境局,项目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负责。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其他要求仍按周环保监〔2018〕1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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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