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中心】2024年麻城菊花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HBMC-202411FJ-047001001)招标公告[文件获取中]
【****中心】2024年**菊花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文件获取中]
发布时间:2024-11-28 17:56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024年**菊花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 ||||||||||||||||||||||||||||||||||||||||
招标编号:**** | ||||||||||||||||||||||||||||||||||||||||
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2024年**菊花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改革局以麻发改审批【2024】157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上级拨款,****政府投资:100.0%。招标人为****,招标代理机构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概况 | ||||||||||||||||||||||||||||||||||||||||
建设地点:****办事处松鹤社区 建设规模:(1)**仓库一栋,建筑面积720平方米;(2)**生产车间一座,建筑面积504平方米;(3****中心:低温库一座,建筑面积504平方米,常温库一座,建筑面积576平方米;(4****园区供电、给排水、消防、道路等配套设施。 其他:/ | ||||||||||||||||||||||||||||||||||||||||
2.2招标范围 | ||||||||||||||||||||||||||||||||||||||||
招标范围:2024年**菊花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详见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 标段划分:1 计划工期:6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01-03 合同估算价:419.00万元 | ||||||||||||||||||||||||||||||||||||||||
2.3其他:(1)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419.003314万元(其中工程费用:409.003314万元,设计费10万元); (2)计划工期:60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20日历天)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标段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1)设计资质要求: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丙级或以上资质; (2)施工资质要求: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具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五年(从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60个月)至少承接过一项单项合同总额不少于100万元的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含建筑工程EPC业绩)。(在本项目中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的均予以认可)(注:如设计单位提供业绩时则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或合同的扫描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如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不能反映上述内容,则须提供业主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如施工单位提供业绩时则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扫描件,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能反映上述内容,则须提供业主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扫描件);(4)投标人拟派人员要求:①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②投标人拟派的施工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具备建筑工程类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③拟派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须具备二级或以上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提供注册证书);④拟派施工员、质量员或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具有相应岗位资格证(含培训合格证),安全员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⑤拟派项目人员均需提供2024年1月1日至今任意一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以社保管理机构出具为准,加盖核定章或缴费章的均视为有效)或提供从社保管理机构网上打印具有社保管理机构电子证章的证明材料扫描件。若现为已停止缴纳社保的退休人员,请提供社保管理机构出具的退休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否则按未提供社保证明材料处理;(5)财务要求:投标人需提供2021、2022、2023****事务所****事务所出具的审计(财务)报告(提供扫描件)。如公司成立不满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算。(如联合体投标的,则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均须提供)。 (6)其他要求:①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人事前信用承诺书”(如联合体投标的,则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均须提供);②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表,本项目对应为建筑行业,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联合体投标的,则联合体全体成员均须提供),详见附件。(注:以上资格要求的所有证件、证明材料均须提供有效的扫描件或行政主管部门网上打印的电子证书扫描件)。 3.2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①联合体成员单位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②联合体的资质应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③本项目接受施工和设计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家;④联合体牵头人应为施工单位,联合体投标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⑤组成联合体应符合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项目投标。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3.4本次****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6其它要求:/ |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www.****.cn)进行注册登记,并下载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4年11月29日至2024年12月03日24:00时止(**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 09时0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 ||||||||||||||||||||||||||||||||||||||||
6.投标相关事宜 | ||||||||||||||||||||||||||||||||||||||||
①根据鄂建[2007]48 号《**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不得有在建工程,如有在建工程,将直接导致投标单位在本项目的投标资格被取消。如因隐瞒在建工程导致中标,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如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但已经变更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已变更的证明文件,事后提交的项目经理变更材料不予认可。②严禁借用资质和将中标项目转包他人发现借用资质参与投标或将中标项目转包他人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③本次招标如投标人因上述原因造成本次招标发生纠纷、投诉、流标等情况,对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由该投标人承担,并按《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 ||||||||||||||||||||||||||||||||||||||||
7.评标办法 | ||||||||||||||||||||||||||||||||||||||||
本标段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标段招标公告同时在**省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www.****.cn)(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 ||||||||||||||||||||||||||||||||||||||||
9.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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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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