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片区雨污分流管网工程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306MB2D24294X | 建设单位法人:吴新锋 |
宋志松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市**区**二路96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区松岗街道沙浦片区雨污分流管网工程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18版本:175-城镇管网及管廊建设(不含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E4852-E4852-管道工程建筑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
经度:113.81355,113.81879 纬度: 22.76629,22.79367 | ****机关:**市****水务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5-11-20 |
深宝环水批〔2015〕60074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60195.07 |
70 | 运营单位名称:深****公司 |
914********306655C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市****公司 |
914********411905B | 验收监测单位:无 |
无 | 竣工时间:2021-09-22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10-2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1-18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col51/13196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工程范围为:松岗街道沙铺、碧头及江边片区,具体为南至沙井河,东以松岗河为界、北至茅洲河,东以**大道为界,总服务范围约6.35km2,属于沙井水质净化厂服务范围。 **工程服务片区内部分现状道路下的市政污水干管、**工程服务片区内工业区的污水分流支管网、**工程服务片区住宅区内的污水分流支管网或部分雨水管网系统、改造及完善区域部分雨水排放系统,实现社区雨水快速、便捷的排放、改造建筑物合流立管、合流出户管,实施片区的正本清源,建设分流制排水系统、工程范围内部分小型排水明沟的整治、利用污水管道铺设的契机,对工程范围内部分绿化、道路、防洪排涝进行适当的修整,提高区域的综合整体环境;设计的管道总长133.283km。 | 实际建设情况:主要范围为南至沙井河,东以松岗河为界、北至茅洲河,东以**大道为界,总服务范围约6.35km2,属于沙井水质净化厂服务范围。 实际管道总长84.18km(DN200~DN1600mm),工程完成后收集远期旱季污水约4.13万m3/d,近期收集旱季污水2.95万m3/d。 |
管道长度减少,实际施工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管道清淤、管道施工 | 实际建设情况:管道清淤、管道施工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①排放废水执行DB44/26-2001的二级标准; ②排放废气执行DB44/27-2001的二级标准,所排废气须经处理,达到规定标准后,通过管道高空排放。施工期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烟度执行SZJG49-2015; ③施工噪声执行GB12523-2011标准,要求采用静压桩技术降低施工噪声,超时施工向我局申报。在城市建成区,中午(12:00-14:00)和夜间(23:00-次日7:00),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禁止施工作业; ④建设施工中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水土流失措施,防止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建设施工结束后,须采取恢复植被及其他措施,恢复或重建良性自然生态系统; ⑤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必须落实雨污分流,生活污水须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 ⑥该项目使用燃料须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 实际建设情况:①本工程施工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松岗水质净化厂处理,排放执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②本工程施工期,排放废气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烟度执行《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SZJG49-2015)。扬尘经过洒水降尘等防治措施处理;施工机械废气及车辆尾气通过使用合格的燃油以及加装柴油颗粒捕集器来进行处理;清淤臭气主要是采取即清即运以及密闭式运输来进行处理;废气源强点位较分散,均为无组织排放,施工废气未对周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③项目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没有在中午(12:00-14:00)和夜间(23:00-次日7:00)时段进行施工; ④本工程实际建设时,采取了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施工完成后,对裸露地表进行了复绿; ⑤已实施雨污分流,生活污水依托公共厕所或商户厕所的化粪池处理后达标排放; ⑥本项目工程建设时,使用的能源为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能等清洁能源 |
执行标准变动,与实际施工现场条件有关,基本符合环保要求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为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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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妥善处理施工开挖面和弃土 | 施工期,工程弃土、弃渣和淤泥,清运至**市茂生长围土地和茅洲河底泥厂进行消纳处理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1 | 施工过程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 | 施工过程严格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 |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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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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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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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及时恢复绿化和景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工程建设后,绿化情况良好,有利于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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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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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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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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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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