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24-11-28
1. 招标条件
****酒店宴会厅灯光提升项目已经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招标代理机构为****,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规模:合同估算价约120万元;
2.2招标范围:包括****酒店宴会厅灯具的生产制作、供货、包装、运输、装卸(含二次搬运)、安装及摆放就位、检测、成品保护、验收移交、售后服务等;
2.3 交货地点:****酒店,招标人指定位置;
2.4交货期:自合同签订后40个日历天内必须全部到货并安装完成(因招标人调整设计方案造成的交货期**除外),具体时间以招标人通知时间为准;
2.5 质量要求:合格;产品应满足现行相关国家及行业的质量标准;
2.6建设地点:****经济开发区**大道69号。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或经销商。
3.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4投标人自2020年9月1日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在80万元及以上(金****酒店艺术灯具供货业绩;业绩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合同、不少于80%合同额的货物销售发票、交货验收证明(或完工证明)且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特别说明:
(1)如提供的上述业绩证****酒店业绩,还需提供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2)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同一项目分别签订的多份供货合同或补充协议,则合同金额可以累计。
(3)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则投标人必须为该业绩的联合体牵头人,且仅认定投标人在该项目中承担的部分,同时需提供由建设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承担部分的内容及金额。
(4)若提供的业绩为软装业绩,则认定该业绩时只认定艺术灯具部分金额,若合同内未体现相应的金额,则在提供合同、不少于80%合同额的货物销售发票、交货验收证明(或完工证明)且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外还需提供由建设单位出具的艺术灯具部分的价款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5)施工总承包或装修工程中含有艺术灯具供货的,则认定该业绩时只认定艺术灯具部分金额,若合同内未体现相应的金额,则在提供合同、不少于80%合同额的货物销售发票、交货验收证明(或完工证明)且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外还需提供由建设单位出具的艺术灯具部分的价款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3.5投标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单位正式员工。
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5. 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6. 招标文件的获取
6.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4年11月28日至 2024年12月30日9时30分(**时间)。
6.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本次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资料在“**市公共**交易网”-“其他交易”栏目中发布,各投标人自行上网查询、下载。
7.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4年12月30日9时30分(**时间)。
5.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科技城6号楼 811会议室。
5.3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 发布信息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市公共**交易网上发布。
所有信息资料在网站上一经公布,视为投标人已知悉并且按要求进行了修改,招标人无需采取其他方式另行通知。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及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9. 公告的修改或中(终)止
本次招标公告如有修改或中(终)止,将以“补充公告”形式在“**市公共**交易网”发布,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上网查阅,否则,其引起的相关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0. 联系方式
招标人: | **** | 招标代理 机构: | **** |
地址: | ****大道60****科技城6号楼 | 地址: | **市**区**财富大厦A座7楼704-2 |
联系人: | 姚刚 | 联系人: | 陶兰 |
电话: | 136****8432 | 电话: | 0513-****3366 |
监督电话: | 0513-****0021 |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