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市城市供水综合提升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项目二次。
三、项目基本情况:
1.预算金额:641200.00元(其中初步设计186200.00元,施工图设计455000.00元);
2.工程建设规模及内容:**市城市供水综合提升工程包含**市供水管网提升工程和**市智慧水务提升工程。其中:(1)**市供水管网提升工程,主要为改造铺设供水管道11950米,其中4370米DN600供水管道、4020米DN400供水管道、470米DN300供水管道、3090米DN100供水管道;(2)**市智慧水务提升工程,主要为智慧水务管理平台及配套硬件工程,其中硬件工程包含机房硬件和在线仪表设备安装工程;
3.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4.采购需求(采购内容):**市城市供水综合提升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配合采购人完成施工图审查、报审,处理施工中的深化设计、设计变更、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等相关工作;
5.工程建设地点:**市行政区域内;
6.合同履行期限(设计周期):30日历天;
7.质量要求: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规范要求,且满足采购人需求,确保成果文件通过相关部门审批。
四、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日期及评审日期:
1.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5日;
2.评审日期:2024年11月28日。
五、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六、成交情况:
包号 | 项目名称 | 采购内容 | 供应商名称 | 地址 | 预算金额 (元) | 成交金额 (元) |
1 | **市城市供水综合提升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项目二次 | **市城市供水综合提升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配合采购人完成施工图审查、报审,处理施工中的深化设计、设计变更、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等相关工作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58519H) | **市**区张衡西路丽康家苑 | 641200.00 | 380000.00 |
七、磋商小组名单:张鹏、魏德峰、石鑫云(采购单位代表)。
八、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豫招协〔2023〕002号文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计算标准计取,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计入报价,响应文件中不得单独列项。
九、成交公告发布的媒介及成交公告期限:
1.成交公告发布的媒介:本成交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网上发布。
2.成交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十、其他补充事宜:
评审结果如下:
第一成交供应商:****,价格评审29.36分,技术部分评审21.17分,商务部分评审25.00分,总分75.53分;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公司,价格评审30.00分,技术部分评审22.67分,商务部分评审0.00分,总分52.67分;第三成交候选供应商:**建科****公司,价格评审21.05分,技术部分评审18.33分,商务部分评审6.00分,总分45.38分;其他供应商:****公司,价格评审17.94分,技术部分评审24.17分,商务部分评审0.00分,总分42.11分。
废标情况:中凡****公司提供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显示曾被入经营异常名录,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3.4要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中受过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供应商均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废标;****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资格项材料中提供的单位社保缴纳凭证为2023年8月、2024年9月、2024年10月的社保缴纳凭证,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3.1(2)2024 年以来任意 3 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废标。
十一、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607303A
地 址:**市**路304号
联系人:赵艳明
电 话:132****163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642000
地 址:**市**渠大道中段金融城A座
联系人:宋建
电 话:0372-****638 158****7011
3.监督部门信息
监督部门:****
监督电话:0372-****910
4.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石鑫云
电 话:185****8339
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质疑函原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及相关证明材料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邮寄件、传真件不予受理),逾期将不再受理。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