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拟对****2024年冬季河渠清淤工程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2.项目名称:****2024年冬季河渠清淤工程
3.采购人:****
4.采购代理机构:****
二、资金情况
补助资金,已落实。采购预算和最高限价为:618001.34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11218.27元,规费4115.54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共一个包,****拟对2024年冬季河渠清淤工程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确定一个供应商为其提供相关工程施工及服务。(具体采购需求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市**工****区管委会门户网站(https://www.****.cn/chqrmzf/c171976/bm_list.shtml)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供应商具有有效的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3)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企业注册地不在**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企业需提供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已公开的入川信息网页截图;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截至磋商当日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1.磋商文件获取时间:自2024年11月29日至2024年12月5日09:00-17:00(**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2.磋商文件获取方式: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可在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网络(远程)报名、获取磋商文件。
注:①报名的供应商请将报名登记表(见公告附件1)、《介绍信》(介绍信内容需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公司名称、邮箱、经办人及联系电话号码”并附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鲜章。上述资料扫描后通过邮箱发送至****@qq.com。经审核通过后,供应商成功缴费(缴费时请务必备注项目名称+公司名称简称)的方为报名成功;
②若因供应商提供的错误信息,对其参与采购活动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12月9日10时00分(**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址:****(**市**区西御街8号西御大厦A座24楼)本项目开标室。
响应文件必须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或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4年12月9日10时00分(**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市**区西御街8号西御大厦A座24楼)本项目评审室。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
地址:**市**区航天路50号国机西南大厦12楼
联系人:夏老师
联系电话:028-****1380
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市**区西御街8号西御大厦A座24楼
联系人:魏先生
电话:028-****5821
附件1:报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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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项目投标人(供应商)报名登记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包件号(如有) | ||||
※报名单位全称 | ※报名日期 | ||||
※经办人 (签字) | ※联系电话 | ※邮箱地址 | |||
※付款方式 | □现金 □转账 | 收费金额 | 元/份 | ※招标(采购)文件领取 | □电子版 □纸质版 |
收款人 (签字) | 资料审核 (签字) | 日期 | |||
代理机构联系人 | 邓女士 | 联系电话 | 028-****5821 | 邮箱地址 | ****@qq.com |
注:1.※为投标人(供应商)必填项,如不适用,请划“/”。
2.以上信息如若未如实填写,在招标(采购)文件发布期间,如招标(采购)文件有更正或修改,因投标人(供应商)所留联系方式有误而无法通知到投标人(供应商)的,其责任由投标人(供应商)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