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投标人资质条件:
3.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
3.1.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拟派项目负责人(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备以下条件: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 / 资格。
3.3 投标人及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应具备的要求:
3.3.1投标人应同时具备⑴和⑵资质条件,并在有效期内;
⑴投标人(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其中负责设计的单位其资质须符合本项要求)设计资质须具备下列①、②条件之一:
①投标人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投标人具备 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
⑵投标人(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其中负责施工的单位其资质须符合本项要求)施工资质:具备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2015新标准)二级(含)以上资质。
3.3.2投标人中的施工企业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3.3总承包项目经理具有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无在建工程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3.3.4施工项目负责人系已在该施工单位(即负责施工的单位)注册并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 专业二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无在建工程;
3.3.5设计负责人为设计单位(即负责设计的单位)人员,具有有效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3.3.6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限于以下情形:
3.3.6.1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3.3.6.2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3.3.6.3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
3.3.7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
3.3.8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在本项目中不得相互兼任。
3.4 业绩要求
3.4.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提供选择性业绩作无业绩处理):
3.4.1.1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含)以上(以合同建筑面积为准)的工业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上述负责人有变更情形的,不予认可);
业绩证明材料: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条规定。若业绩证明材料均不能体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或“合同建筑面积”的,需提供“其它辅助证明材料”。“其它辅助证明材料”相关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6条规定。
3.4.1.2设计业绩要求:以设计负责人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含)以上(以审图合格证书建筑面积为准)的工业建筑工程设计业绩(有设计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形的,不予认可);
业绩证明材料: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条规定。若业绩证明材料均不能体现“设计项目负责人”或“审图合格证书无建筑面积”的,需提供“其它辅助证明材料”。“其它辅助证明材料”相关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6条规定。
3.4.1.3施工业绩要求:以施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含)以上(以合同建筑面积为准)的工业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有施工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形的,不予认可);
业绩证明材料: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条规定。若业绩证明材料均不能体现“施工项目负责人”或“合同建筑面积”的,需提供“其它辅助证明材料”“其它辅助证明材料”相关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6条规定。
工业建筑工程划分标准按《建筑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规定。
有效期自2020年01月01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施工业绩和工程总承包业绩以竣工验收证明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设计业绩以审图合格证书签署日期为准)。
注:如果投标人采用非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工程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如果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工程业绩不是联合体成员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
3.4.2投标人应当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3.4.2.1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含)以上(以合同建筑面积为准)的工业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或担过工程总承包合同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含)以上(以审图合格证书建筑面积为****设计部分的业绩或承担过工程总承包合同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含)以上(以合同建筑面积为准)工业建筑工程施工部分的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条规定。若业绩证明材料均不能体现“合同建筑面积”的,需提供“其它辅助证明材料”。“其它辅助证明材料”相关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6条规定。
3.4.2.2设计业绩要求:单项合同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审图合格证书建筑面积为准)(含)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设计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条规定。若业绩证明材料均不能体现建筑面积的,需提供“其它辅助证明材料”。“其它辅助证明材料”相关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6条规定。
3.4.2.3施工业绩要求: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含)以上(以合同面积为准)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条规定。若业绩证明材料均不能体现“合同建筑面积”的,需提供“其它辅助证明材料”“其它辅助证明材料”相关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6条规定。
工业建筑工程划分标准按《建筑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规定。
有效期自2020年01月01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施工业绩和工程总承包业绩以竣 工验收证明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设计业绩以审图合格证书签署日期为准)。
注:如果投标人采用非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如果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不是联合体成员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
3.5信誉要求:投标人(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包含联合体所有成员)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3.5.1有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在**建设工程招标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
3.5.2有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在****建设局官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
3.5.3有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在**市公共**交易平台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
以上被曝光的不良行为,有相关部门正式公文证明行政处罚已被取消或处罚期已满的除外。
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注:上述3.3.6、3.3.7、3.5、3.6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3.7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家数不得超过2家。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8申请人设计图纸的工程规模标准须与投标时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承包范围及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相匹配,若申请人设计图纸的工程规模标准超过其投标时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承包范围或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的视为其资格审查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