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9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市**区启智街90、92、94号、启智街78号-203、204室、新州花苑17幢配套用房1房屋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3252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2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2-19 |
出租底价 | 4108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楼先生、宣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5368、0571-****5367 |
联系地址 | ******中心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区启智街90、92、94号 | ||
坐落位置 | 启智街90、92、94号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4)**市不动产权第****774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249.39 | |||
房屋用途 | 商服用地/非住宅 |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启智街78号-203、204室 | ||
坐落位置 | 启智街78号-203、204室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4)**市不动产权第****772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371.78 | |||
房屋用途 | 商服用地/非住宅 |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新州花苑17幢配套用房1 | ||
坐落位置 | 新州花苑17幢配套用房1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4)**市不动产权第****788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26.93 | |||
房屋用途 | 商服用地/非住宅 |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位于**市**区**市**区启智街90、92、94号、启智街78号-203、204室、新州花苑17幢配套用房1,三处房屋作为一个整体对外招租。租赁房屋持有浙(2024)**市不动产权第****774号、****772号、****788号不动产权证,用途为商服用地/非住宅,权利性质为出让/存量房。本次出租面积约为648.1平方米,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410800元/年 | |||
出租面积(㎡) | 648.1 | ||||
租赁期 | 5年 | ||||
起租日 | 实际交付日为起租日 | ||||
免租期 | 3个月,租赁期限包含装修免租期的,免租期以首年月租金标准,在租期最后一年中进行减扣体现,如租赁过程中因承租方原因提前退租或终止合同的,则承租方将自始不享受免租期。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金自第二年起,年租金在上一年年租金的基础上每年递增2.5%,直至租赁期结束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年租金的20%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房产租赁合同》样本 | ||||
出租用途要求 | 办公经营、商业,限制化工(油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等影响周边日常生活及**市消防、卫生、环境等职能部门限制或禁止的业态。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房产租赁合同》样本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房产租赁合同》;并在《房产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意向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意向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意向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承租方不得超过招租业态范围经营,合法合规经营,相关经营许可等证照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不得转租。 (5)租赁房屋按现状招租,整体的水、电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管理,水电、物业等费用自行支付。 (6)使用期间房产的日常维修、维护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解决。 (7)租赁房屋因城市规划或市政建设拆除、改造,属于不可抗力因素的,承租方必须全面配合,不得要求任何赔偿或补偿。 (8)租赁房屋若有搭建部分,搭建部分不在本次租赁范围内,以现场展示为准。 (9)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以《房产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租赁房屋的交接: 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1)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并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房屋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移交标的物接受确认单上签字。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房屋交接完毕。 (2)出租方若未能在或约定时间前交付租赁房屋的,以实际交付房屋之日起算租赁期限,自动后延为整个租赁期。 (3)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赁期限自上述付款截止之次日起算。 (4)交付时按出租方复原后现状进行移交,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次交易有二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缴纳按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2)本次交易只有一位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缴纳首年半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列入出租方商房承租人“黑名单”【执行标准:以出租方提供的商房承租人黑名单为准】。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物所在地 | ||
联系人 | 郑先生 | 联系电话 | 182****2372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产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以及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产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