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拟对2025~2026年度**市县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计划进行分解落实,特邀请符合条件的粮油企业报名参加。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承储内容
(一)成品粮储备:5400吨。其中:粳米,质量指标达到 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 大米(GB/T 1354-2018) 三级粳米及以上标准,包装为小包装或散装;小麦粉,质量指标达到 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 小麦粉(GB/T1355-2021) 普通粉及以上标准,包装为小包装。
(二)食用植物油储备:1080吨。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玉米油、葵花籽油、调和油等食用植物油均可。根据《大豆油》(GB/T 1535-2017)、《菜籽油》(GB/T 1536-2021)、《花生油》(GB/T 1534-2017)、《玉米油》(GB/T 19111-2017)、《葵花籽油》(GB/T 10464-2017)的质量指标,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玉米油、葵花籽油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质量标准,调和油的质量符合《食用调和油》(GB/T 40851-2021)的质量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形式为小包装(每瓶不超过20升)或散装。
(三)承储期限: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共两年整。承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并在2024年12月25日前存储到位。承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政策调整、承储计划调整等情况,则承储合同相应进行调整。
(四)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成品粮储备补贴每年300元/吨;食用植物油储备补贴每年400元/吨。承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补贴资金来源**省省级财政资金及**市市级财政资金。
(五)支付方式:按照对应的计划数量和补贴标准,每半年拨付一次,具体根据双方签订的存储合同支付方式,由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的,以省级财政资金拨付到账后按财政支付流程拨付。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需符合粮油仓储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稳定生产经营规模的粮油加工、批发企业(以2024年1月至11月粮食流通统计月报数据为准),根据申报的品种销售或加工数量,成品粮月平均值不少于100吨,食用植物油不少于150吨。
(三)满足粮油市场调控和应急保供体系布局需要,分品种申请的米、面、油承储数量不低于50吨。
(四)完好成品油仓(罐)容不得低于申报存储数量,并符合相关技术安全规范和消防安全要求。
(五)2024年1月及以前纳入 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 范围,并且近三个月在 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 上报的报表评分为合格,2024年1月至11月有效最低库存不低于分品种申请的承储数量(以粮食流通统计月报数据为准)。
(六)企业信用良好、经营稳定,三年内没有违反粮食流通领域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记录,未发生重**全事故。**省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信用等级被评价为A级的企业优先选择。
三、评审方法
以企业2024年1月至11月粮食流通统计月报最低有效库存为主要评估指标,综合考虑申报企业仓(罐)容、资信等级、仓储条件、申请数量及现存储成品粮油情况,成立评审工作组,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
(一)通过评审的企业进入《2025-2026年**市县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企业备选库》(简称《备选库》),分品种依据企业2024年1月至2024年11月有效最低库存从大到小排序;最低库存相同的,按照销售总量或加工总量取最大者进行辅助排序。
(二)按照《备选库》中企业顺序,根据企业申请的承储数量和有效最低库存,结合2024年存储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统筹分配县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承储计划。
四、相关事宜
(一)凡有意向申报的单位,请于2024年12月6日17:00之前报名,逾期不予受理(报名时间以快递送达时间为准)。工作组按照相关要求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新申报的企业,现场进行核查。
(二)工作组开展现场评审,符合要求的企业进入《备选库》。根据评审情况,在《备选库》中选取企业分配县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承储计划。
(三)《备选库》及承储****发改委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结束后,根据计划分配方案通知承储企业签订**市县级成品油动态储备承储合同。
(五)在承储期内,如发生承储计划调整等情况,在备选库内选择企业承储。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缪沁宜;联系电话:****1039,183****0723;邮箱:****@163.com。
邮寄地址:**市**中路9号,****发改委粮食储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