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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公告
(广朝府公字〔2024〕28号)
**市**区2024年第1批次****人民政府批准,于2024年10月18日取得用地批复。现将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文号
****政府川府土〔2024〕1113号。
二、征地用途
公共利益需要。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面积和地类
(一)被征地所有权人。本次征地涉及**市**区朝**金堆村1组;曾家镇白鹰村7组,荣乐村4组。
(二)征地面积及地类。本次征地总面积10.4471公顷,其中:农用地9.9589公顷(含非基本农田耕地0.9680公顷、园地2.0576公顷,林地6.4566公顷,其他农用地0.4767公顷),建设用地0.4665公顷,国有未利用地0.0217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关于公布实施**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朝府发〔2023〕16号)、《****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府函〔2024〕46号)等政策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人员的安置途径
因土地征收而失地的农民,按《******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执行;征地涉及的农房拆迁人员的安置,按《****政府关于印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文件执行。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11月6日至2024年12月6日。
七、工作安排
(一)补偿费支付。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腾退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补偿安置决定。公告发布后,****政府将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根据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八、救济渠道和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批准征收土地不服的,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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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