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公招- ****公司)
出租方 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 | |||
出租物业地址 | **市宝****社区蚝业路61号 | ||||
出租物业基本信息 | 出租面积 | 招租面积:D栋厂房四层1540.9㎡; | |||
出租用途 | 办公、生产 | ||||
出租期限 | 5年(含3个月装修免租期) | ||||
免租期限 | 3个月 | ||||
租金底价 | D栋厂房四层30元/㎡/月(含税); | ||||
租金递增幅度 | 从合同签订后,第二年开始,每年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递增1%。 | ||||
出租物业 使用情况 | 空置 | ||||
是否允许 联合承租 | 否 | ||||
注意事项 | 1.无优先承租权; 2.物业管理费:1.5元/㎡/月(含税); 3.其他详见招租公告。 | ||||
交易方式确定 | 公告期满,如任一包组征集到不少于2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逐轮公开报价,价高者中标。如公开竞价后,租金价格为原招租底价的,由招租人决定,可直接终止公开招租行为,重新进行公开招租。 | |||
公告期满,如任一包组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有两种方式:1. 公告期满,任一包组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方,经直管企业批准后,可直接出租或终止公开招租行为,重新招租。直接出租按规定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方可实施,租金标准不得低于招租底价;2.终止公开招租行为,重新招租。 | ||||
备 注 | 租赁保证金:合同期最后1年2个月租金; 水电押金:合同期首年1个月租金金额; 装修押金:合同期首年1个月租金金额。 | ||||
承租方 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 1、 竞价人须为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未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2、竞价人须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经营、信誉优良,近三年没有不良经营记录,无安全责任事故,并提供承诺书加盖公章,且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n)查询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打印件或截图。如发现竞价人存在违反诚实经营不良记录、出现安全责****政府相关部门处罚的,招租人有拒绝其竞价的权利。(提供承诺函) 3、竞价人须有良好的信誉,****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竞价人须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无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如欠租、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等)。(提供承诺函) 4、租赁期间,承租方必须自行经营,严禁分租转租。本次招租不接受联合体竟租。(提供承诺函) | ||||
报名截止时间 | 2024年 11 月 29 日9:00起至2024年12 月 12 日18:00止 | ||||
需要承租方接受(或承诺)的事项 | 1.招租时招租面积以项目简介表为准,承租人不得要求减退承租面积。请承租方务必自行实地踏勘和了解招租房屋之现状。竞标人一旦参加竞标,即表明已了解和认可所招租房屋品质、权属情况及其他瑕疵。 2.承租方须承诺,若政府征用、收回或城市旧改、更新需拆除租赁房屋的,双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无需给予对方任何赔偿,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解除,承租方不得破坏装修后的设施设备,承租物业内不动产、已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归属招租方所有,一般动产(主要设施设备、大型公共配套设施设备除外)、未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归属承租方所有,承租人可予以拆除,但不得造成房屋毁损,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双方应于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办结物业交接手续。如承租方以各种理由不按规定期限搬离租赁物业,视作承租方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 3.出租物业以现状移交,双方确认后,承租方入场需进行二次装修的,装修设计方案需经过出租方、****政府部门的审批后方可实施。并自行向有关部门申报及处理装修中出现的问题,装修工程完工后,出租方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加建违法建筑,一经发现终止合同; 4.乙方须按照《**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要求,严禁用于粉尘作业、危险化学品、电镀(线路板)、喷涂、油墨加工、家具制造、纸箱印刷制造、泡沫彩钢板加工等严重浪费**、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等事故风险高的生产作业,禁止生产、经营或储存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等高危产品,禁止用于粉尘涉爆作业车间,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租赁、水电押金,收回物业。如对承租方使用物业用途做出要求,则承租方必须将物业用于约定的用途,不得做他用。承租方未按双方约定擅自改变物业用途的,合同自动解除,出租方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承租方承担违约及法律等相应的责任; 5.若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终止,承租方必须在合同终止后的五日内将该房屋腾空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承租方无权要求任何赔偿;并有权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相当于双倍租金的赔偿金。 | ||||
招租单位(招租代理)及联系方式 | 名称 | ****公司****公司 | |||
联系人 | 龙工、龚工 | 联系电话 | 0755-****9844、0755-****8321 | ||
联系地址 | **市**区**街道**东路40****财政局对面) | ||||
网址 | https://ba.****.com/home/index.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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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