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港东营港区一突堤北侧1#~2#液体散货泊位工程(一期)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500MA3MCEN45W | 建设单位法人:栾纪弢 |
董文迪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山****经济开发区 |
山****经济开发区港城**、海滨路东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港**港区一突堤北侧1#~2#液体散货泊位工程(一期)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18版本:163-油气、液体化工码头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G5532-G5532-货运** |
建设地点: | 山****经济开发区 山****经济开发区港城**、海滨路东 |
经度:118.96558 纬度: 38.07941 | ****机关:****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9-07-23 |
**环建审〔2019〕703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4-07-26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78829.06 |
327 | 运营单位名称:**** |
****0500MA3MCEN45W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联合泰泽****公司 |
****0101MA05KTQY3M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303MA3MT2AJ5X | 竣工时间:2023-08-29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10-2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1-21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18794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建设2个10万吨级液体散货泊位及相应配套设施 | 实际建设情况:建设2个10万吨级液体散货泊位及相应配套设施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建设2个10万吨级液体散货泊位及相应配套设施,依托后方罐区。 设计年吞吐量为945万吨,其**油进口450万吨,燃料油进口320万吨,石脑油进口150万吨,凝析油进口10万吨,混合芳烃进口15万吨。 用海总面积29.8331hm2。其中透水构筑物用海5.7920hm2,港池用海面积24.0411hm2 | 实际建设情况:建设2个10万吨级液体散货泊位及相应配套设施,依托后方罐区。 设计吞吐量920万吨。 其**油进口450万吨、燃料油进口320万吨、石脑油150万吨(相比环评减少了凝析油和混合芳烃的进口)。 用海总面积29.8331hm2。其中透水构筑物用海5.7920hm2,港池用海面积24.0411hm2 |
建设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减少了凝析油和混合芳烃的进口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1.卸船流程 (船舶货舱→船舶货泵)→装卸臂→码头平台阀区→引桥管廊管线→引桥根部切断阀→(设计分界线→陆域管线→库区储罐)。 2.扫线流程 输油臂→氮气→船舶 | 实际建设情况:1.卸船流程 (船舶货舱→船舶货泵)→装卸臂→码头平台阀区→引桥管廊管线→引桥根部切断阀→(设计分界线→陆域管线→库区储罐)。 2.扫线流程 输油臂→氮气→船舶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码头装卸作业采用全密闭管道输送,选用氮气作为清扫介质对装卸臂进行扫线;选用含硫量低的优质柴油作为燃料,尽可能降低辅机运转负荷以减少耗油量;配备洒水设备及地面清扫设备。 | 实际建设情况:码头装卸作业采用全密闭管道输送,选用氮气作为清扫介质对装卸臂进行扫线;选用含硫量低的优质柴油作为燃料,尽可能降低辅机运转负荷以减少耗油量;配备洒水设备及地面清扫设备。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指施及预警系统,建设事故废水收集系统,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建设4座总容积共1120m3事故水池。按照《**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JT/T451-2009)进行物资配备,必须制定严格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 实际建设情况:已落实 (1)事故水池:后方陆域引桥根部的4座(10×8×3.5m),总容积共1120m3事故水池。 (2)每个泊位设置1座(4×4×1.25m3)集污池,用于泄漏油品、装卸区冲洗水和初期雨水、陆域生活污水的收集。 (3)已制定应急预案,并按照要求配备物资及应急设备。 (4)已制定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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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营运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陆域生活垃圾、船舶垃圾和危险废物。港池疏浚泥沙全部吹填用于后方陆域形成;陆域垃圾随时清扫,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来自疫区的船舶垃圾经卫生检疫部门检查后送由检疫部门认可的部门处理,其他船舶垃圾经海事部门许可后,由******公司接收处理;机修油棉纱、维修固废和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加强各类危险废物储存、运输和处置的全过程环境管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场所必须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标准要求设置,转移时严格按照转移联单制度执行。一般固体废物,收集和贮存过程中必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标准要求设置。落实《****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危险废物“一企一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18]109号)的要求。 | 已落实; (1)船舶垃圾:来自疫区的船舶垃圾经卫生检疫部门检查后送由检疫部门认可的部门处理,其他船舶垃圾委托****接收处置,不在港排放。 (2)废油漆桶、含油棉纱:在1#引桥根部设置1座危废间,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后,委托**新****公司统一处置。 (3)码头处设置垃圾桶收集,陆域生活垃圾统一由环卫部门处理。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1 | (1)生态损失量 根据前面的分析可知,拟建项目透水构筑物造成浮游动植物、底栖动物、甲壳类和头足类等生物损失。 (2)生态补偿方式 本工程采取的生态补偿措施应和相关部门协商,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生态补偿方案。 (3)补偿金额 本项目生态补偿金额为156.1673万元。另外,为了防止过度捕捞造成**枯竭,有关部门可选择水质良好、海流畅通、泥沙底质、适宜贝类生长繁殖的海域,划定为养殖保护区。本项目的生态修复计划可与当地渔业部门密切结合,统一实施。另外,要对生态修复的效果进行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的结果适时调整放流种类和规模。 | 根据《****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关于废止(鲁财综[2016]7号)的通知》(鲁财综[2019]24号),该工程海域的生态恢复工作统一由当地海洋渔业部门进行恢复,本工程不再进行生态补偿工作。 |
表7 风险设施
1 | 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指施及预警系统,建设事故废水收集系统,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建设4座总容积共1120m3事故水池。按照《**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JT/T451-2009)进行物资配备,必须制定严格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 已落实 ;(1)事故水池:后方陆域引桥根部的4座(10×8×3.5m),总容积共1120m3事故水池。 (2)每个泊位设置1座(4×4×1.25m3)集污池,用于泄漏油品、装卸区冲洗水和初期雨水、陆域生活污水的收集。 (3)已制定应急预案,并按照要求配备物资及应急设备。 (4)已制定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生活污水和码头冲洗废水****公司****港池液体化****处理站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陆域生活污水和码头冲洗废水通过工艺管架上的污水管线送至****港池液体化****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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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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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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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1)生态损失量 根据前面的分析可知,拟建项目透水构筑物造成浮游动植物、底栖动物、甲壳类和头足类等生物损失。 (2)生态补偿方式 本工程采取的生态补偿措施应和相关部门协商,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生态补偿方案。 (3)补偿金额 本项目生态补偿金额为156.1673万元。另外,为了防止过度捕捞造成**枯竭,有关部门可选择水质良好、海流畅通、泥沙底质、适宜贝类生长繁殖的海域,划定为养殖保护区。本项目的生态修复计划可与当地渔业部门密切结合,统一实施。另外,要对生态修复的效果进行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的结果适时调整放流种类和规模。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根据《****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关于废止(鲁财综[2016]7号)的通知》(鲁财综[2019]24号),该工程海域的生态恢复工作统一由当地海洋渔业部门进行恢复,本工程不再进行生态补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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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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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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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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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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