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1/29
12:02
2024年8月9日20时30分左右,博斯坦镇琼帕依扎村3组辖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名人员受伤,****医院抢救,21时40分,医院宣布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政府令第196号)有关规定,****政府****管理局牵头、****政府、发改委、**局、人社局、总工会为成员单位的****“8﹒9”一般触电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8﹒9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步邀请****机关介入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询问、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8﹒9”一般触电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宁****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4月1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注册资本:XX万元整,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注册地址:**回族自治区**市**区**镇**健康城XX区XX号楼XX号房。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集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用石加工;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建筑物清洁服务;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建筑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密封用填料制造;城乡市容管理;搪瓷制品销售;金属结构销售;保温材料销售;装卸搬运;矿产**储量评估服务;砖瓦制造;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紧固件销售;紧固件制造;环境卫生管理(不含环境质量检测、污染源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服务);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增材制造装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水泥制品销售;水泥制品制造;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人力**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深海石油钻探设备销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传祺用品销售;汽车配件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无电力施工相关资质。
(二)事故发生区域基本情况
琼帕依扎坎儿孜买里斯西北148米琼排孜村买某某家****大队三小队马路电线杆上)。由于电表位置与水渠很近因此农民买某某与杨某某取得联系进行电表移位工作。
(三)事故相关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努某某,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户籍地为****市玉龙**镇阿亚克依格孜艾日克村,持有作业类别为高处作业、高压电工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证号:XXXXX)。
凯某某,群众,性别:男,身份证号:XXXXX,手机号:XXXXX地址:**维吾尔自治区**市**县郭勒布依乡开斯克尔村X组XX号,无相关证件。
(四)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合同、劳动关系等情况
宁****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与努某某达成口头协议,无正规纸质版合同或协议。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8月5日博斯坦镇农户买某某与宁****公司杨某某口头协议,将居民艾某某家现有的电表移到其他位置,并向施工单位支付300元(包含材料费)的电表移位费用。
8月9日18时左右努某某、凯某某正常上班进行自己的岗位工作。
8月9日19时30分努某某、凯某某下班。
19时45分左右杨某某与努某某商量去艾某某家进行电表移位工作,并叫住正在下班回去休息的凯某某辅助高处作业。
19时55分左右努某某带凯某某去艾某某家进行电表移位工作。
20时00分努某某与凯某某到达作业现场进行准备工作。并且在现场等待农户家主人出现,两人抽完一根烟之后在未有农户家主人出现的情况下就确定开始干活。并且在上电线杆时努某某未检查电线是否有电,未佩戴安全帽,没有挂二保绳。凯某某在电线杆下方进行辅助工作。
20时30分凯某某听到一声喊叫声后发现努某某发生触电并挂在电线杆上。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0时30分发现发生事故的凯某某拨打了项目负责人的电话,告知他发生了事故。
20时34分凯某某拨打了120救援电话。
20时35分打电话给在另一个作业区干活的肉某某。
20时37分紧急救援电话询问具体位置。
20时42分凯某某报警。
20时50分救护车到达现场后2名作业人员爬上电线杆,用绳子把人慢慢放到地面上,救护车医务人员在现场进行抢救,****医院。
21时40分将****人民医院救治。****医院之后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努某某,男,33岁,维吾尔族,身份证号:XXXXX,户籍住址:****市玉龙**镇阿亚克依格孜艾日克村X组XX号。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16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
宁****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承揽当地农民电表箱迁移作业,公司无电力施工资质违章指挥施工作业人员,从事带电接线作业,导致发生触电死亡事故,这是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企业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此起事故暴露出,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谨,企业法定代表人揽接农户私活,把利益摆在首位,忽视安全生产工作。
(2)作业现场管控不到位。宁****公司在事故发生时现场未按照电力建设施工作业管理制度,安排安全员对事故发生的作业现场进监护。
(3)作业前安全风险辨识、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事故发生时作业人员违反作业纪律,未确认作业线路是否带电、未做好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未佩戴安全帽、未挂二保绳),从事带电接线作业。
(4)员工紧急救援意识不足。发生事故时员工首先选择了给项目负责人打电话,****医院呼叫救护车,可能造成耽误伤者黄金救援时间。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中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谨,**众固建法定代表人擅自揽接当地农民电表箱迁移作业,公司无电力施工资质违章指挥施工作业人员,带电从事接线作业,造成1人死亡,最终定性为此起事故是一起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因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努某某,群众,**元大****公司****施工队伍电工。事故发生时违反劳动纪律,未经电力部门审批断电,未做好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条件下,从事带电接线作业,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后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建议追究相关负有安全责任的人员
(2)杨某某,群众,宁****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未有效实施场站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进行违章指挥,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五)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管理局给予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计xxx万元(xxx整)。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宁****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擅承揽当地农民迁移电表箱作业,安排施工人员违规带电作业,电力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失管、漏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宁****公司50万元(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要始终杜绝无资质单位或个人从事电力等特殊行业作业。
2.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3.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全县电力施工建设施工企业加强三级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管理,特别是要求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开工、质量安全监督、工程备案等手续。将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纳入其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措施,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和控制。
4.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重点集中打击和整治以下行为: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的行为;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不履行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规定的行为。
5.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新入场人员应当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