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服务项目履约监管工作,****拟对“‘****’社会治理智能化平台(综合试点)项目(软件部分)”合同部分内容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
采购项目名称:“****”社会治理智能化平台(综合试点)项目(软件部分) 合同金额(万元):4021.00 中标供应商:**** |
变更内容描述: 我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的《“****”社会治理智能化平台(综合试点)项目(软件部分)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结合业务单位对于部分建设内容优化需求,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依据实际情况,对原合同约定的部分条款要求进行调整,变更内容如下: 一、乙方因发展需要,公司名称由“****”变更为“**市****公司”。该事项的变更不影响“原合同”及本“变更协议”的履行。 二、对原合同第一条第(一)项“建设内容”中“****”统一门户、关联系统对接、块数据底板升级、网格化智慧管理系统升级等子项内容进行变更。除删除对应内容之外,其余建设内容未做变更,仍与原合同一致,删除后的建设内容与报价详细表的表述一一对应。 三、鉴于上述部分建设内容调整,对原合同总金额进行核减,核减人民币捌拾玖万伍仟元整(¥895,000.00元),对应费用依据乙方报价单。现将原合同第一条第(四)项“合同金额”由“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肆仟零贰拾壹万元整(¥4021万元)变更为“人民币叁仟玖佰叁拾壹万伍仟元整(¥39,315,000.00元)”,该条款其余内容不变。 四、核减费用将在初步验收阶段一次性扣除,原合同其他付款阶段金额不做变更,即原合同第三条第(一)项初步验收款支付条件和金额变更为“按照约定完成软件系统开发工作,并经甲方审核后,视为初步验收通过。在验收通过后,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软件开发初验款,付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伍佰壹拾捌万玖仟元整(¥15,189,000.00元)”,该条款其余内容不变。同时,对原合同相关条款的个别表述进行调整,条款不涉及金额变更且其余内容不变。 五、原合同第一条第(五)项“建设周期”由“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建设工作(即2023年7月14日至2025年1月13日内)”变更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6个月内完成建设工作(即2023年7月14日至2025年9月13日内)”。 六、原合同第一条,增加一项为第“(八)”项,内容为:(八)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相关部门审核所需资料,并遵循项目事后审核结果,包括立项方案审核、预算审核、初验、试运行、终验、竣工验收、符合性审查、项目备案、结(决)算(如涉及)、项目后评价(如涉及)等。如项目审定金额低于合同约定金额,则以审**果为准,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配合退还已支付的资金差额。合同款项尚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在未支付的款项中予以扣除,尚未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扣除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时间内补足;如项目审定金额高于合同约定金额的,则按合同约定金额履行。 |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项目履约监管工作,需对原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合同总金额和初验款等进行变更。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中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
征求意见期限:从2024年11月29日至2024年12月5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联系方式: 采购人:**** 地址:**市宝****区委、区政府436 联系电话:0755-****8267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财政局 地址:**市**区2区**东路31号 联系电话:0755-****2127 |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