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时间:2024年11月29日
****集团****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取水许可申请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二条、二十六条规定,****组织资料审查后,同意取水许可延续和水权人名称变更。
一、取水水权人名称:由“****集团****公司”变更为“**金****公司”;取水地点:**市**区柴河街117号18-1;年许可取水量:44.26万立方米;取水方式:3眼取水井,6眼回水井;取水用途:地温空调用水;许可有效期:自2024年12月14日至2029年12月13日。
二、****集团****公司回灌井,回灌至原含水层;退水量要求为取水全部回灌;退水水质满足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不得污染原含水层。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水源工程竣工后30日至60日内,及时向我单位报送水源工程试运行情况等材料,由我单位对水源工程进行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我单位发放取水许可证。
四、取用水期间,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对取水计量设施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核,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3日内向我局报告,并及时修复。
要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费(税)。每年12月31日前要及时向我局报送年度用水总结,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五、应加强节约用水工作,落实《**省节约用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节约用水的要求,建立用水台账,按月记录,制定并实行节约用水制度,提高节约用水水平,实际用水定额不应超过《**省行业用水定额》(DB21/T 1234-2020)中对应项目的通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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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