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三期)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3********25433XP | 建设单位法人:刁益龙 |
吴家军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开发区 |
****开发区**东路118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三期)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71-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670-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建设地点: | ****开发区 ****开发区**东路118号 |
经度:119.13499 纬度: 33.60996 | ****机关:****保护局****分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2-07 |
淮环开分表复〔2023〕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1-02-0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000 |
40 | 运营单位名称:**** |
913********25433XP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913********25433XP | 验收监测单位:******研究院 |
123********48572X0 | 竣工时间:2024-08-26 |
2024-08-26 | 调试结束时间:2024-10-12 |
2024-10-1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1-14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1017fcOaw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扩建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新增铝饰条、行李架5170吨产能 | 实际建设情况:新增铝饰条、行李架5170吨产能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加热-模具氮化-挤压-风冷淬火-拉伸矫直、锯切-时效处理-检验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加热-模具氮化-挤压-风冷淬火-拉伸矫直、锯切-时效处理-检验入库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本次扩建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不新增生活污水。 2、本次扩建项目4#时效炉、5#时效炉采用“低氮燃烧”,产生的烟气分别通过两根15m高排气筒(DA006、DA007)高空达标排放;氮化工序废气经“水吸收”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8)高空达标排放。项目时效炉产生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排放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3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浓度限值,氮化工艺产生的氨气排放执行**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表3的标准限值。 3、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减震 等措施,确保厂界东、西、北侧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厂界南侧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a类标准要求。 4、本扩建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如水喷淋废液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有边角料和不合格产品等回用于熔铸生产线重新铸造。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规范并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中风险防范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5、本项目建成后,以熔炼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应确保范围内没有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在此范围内新增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6、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 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严格对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各项要求进行落实。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未新增污水。 项目5#时效炉未建设,4#时效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6)高空达标排放,氮化工序废气经“水吸收”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7)高空达标排放。项目时效炉产生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排放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3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浓度限值,氮化工艺产生的氨气排放执行**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表3的标准限值。 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对各类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消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减少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厂界噪声测点(▲1#~▲4#)厂界噪声监测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4a类标准。 本项目实际生产过程中产生水喷淋废液委托安全处置,边角料和不合格产品回用于熔铸生产线重新铸造。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全部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实现“零排放”。 以熔炼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 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 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严格对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各项要求进行落实。 |
5#时效炉未建设,相应环保设施未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因生产需要,现生产过程中两台时效炉变为一台,相应的处理设施取消。其余未发生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156 | 0 | 0.156 | 0 | 0 | 0.156 | 0 | |
0.443 | 0 | 0.443 | 0 | 0 | 0.443 | 0 | |
0.036 | 0 | 0.036 | 0 | 0 | 0.036 | 0 | |
0.0036 | 0 | 0.0036 | 0 | 0 | 0.004 | 0 | |
0.07 | 0 | 0.07 | 0 | 0 | 0.07 | 0 | |
0.249 | 0 | 0.249 | 0 | 0 | 0.249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1508 | 0.004 | 0.1748 | 0 | 0 | 0.155 | 0.004 | / |
5.4422 | 0.061 | 5.6322 | 0 | 0 | 5.503 | 0.061 | / |
0.5328 | 0.006 | 0.5528 | 0 | 0 | 0.539 | 0.006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06 | 0.038 | 0 | 0 | 0.006 | 0.006 | / |
0.198 | 0 | 0.198 | 0 | 0 | 0.198 | 0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密闭收集+低氮燃烧+15m 高6#排气筒 | **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 | 密闭收集+低氮燃烧+15m高6#排气筒 | 2024年9月18日至9月19****大学****研究院进行检测,颗粒物最大值为3.1mg/m3,氮氧化物最大值为34mg/m3,二氧化硫最大值为3mg/m3,林格曼黑度<1,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浓度限值 | |
2 | 集气罩收集+水吸收+15m高7#排气筒 | **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 | 集气罩收集+水吸收+15m高7#排气筒 | 2024年9月18日至9月19****大学****研究院进行检测,氨气最大值为1.63mg/m3,满足**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隔声、减振、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4a类标准规定限值 | 隔声、减振、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 | 2024年9月18日至9月19****大学****研究院进行检测,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4a类标准规定限值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本扩建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如水喷淋废液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有边角料和不合格产品等回用于熔铸生产线重新铸造。 | 水喷淋废液委托****安全处置,边角料和不合格产品回用于熔铸生产线重新铸造。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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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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