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案件公示
林业行政案件公示
根据林草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按照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要求,现将白护管(林草)罚决字〔2025〕第2号 草行政案处罚结果公示如下:
白护管(林草)罚决字〔2025〕第2号 ,****自然保护区内破坏野生植物案。当事人郑玉平,男,身份证号:622********2250418 。郑玉平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自然保护区****保护站实验区采挖野生天麻7斤。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九条: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第十八条之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的规定。对郑玉平处罚如下:
1、没收所采集的野生天麻7斤;2. 处3500元的罚款。
公示时间:2024年11月25日--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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