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口湿地农旅一体化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县天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县**口湿地农旅一体化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等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现批复如下:
一、**县**口湿地农旅一体化建设项目区位于**县观音镇,规划总占地面积38.84 hm2,设计总挖方37.95万m3,总填方37.95万m3。项目总投资23800万元,方案的设计水平年为2023年。
二、该方案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全面,基础资料翔实,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和责任范围明确,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及分区防治措施符**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三、同意工程防治责任范围面积38.84hm2;同意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和预测结果;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南紫色土区一级标准;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同意水土保持监测内容、监测时段和监测频次。
四、严格落实批复方案中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堆放于方案指定位置并防护。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实施好边坡防护、植物防护和临时防护等水土保持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五、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后续细化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该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由我局负责。
七、依法做好水土流失监测和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报告。
八、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向社会公示并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九、项目规模、地点、建设内容、水土保持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征占地面积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超过30%、线路横向变更200米以上且变更超过30%、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类型,面积或工程量变更超过30%),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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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