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关于办理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请示》(都医字〔2024〕154号)和申请材料悉。经审查,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满足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条件,同意重新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960654A
地 址:**省****县察苏镇**街9号
法定代表人:刁英
许可证号:青环辐证〔24005〕
种类和范围: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有效期至:2029年11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我厅将于批复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许可证。
经许可后,严禁超许可种类及范围开展射线装置相关活动;严禁伪造、变造、转让辐射安全许可证。依法对直接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终生保存;仅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人员须通过自行组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并持证上岗,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人员须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集中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认真组织开展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自查,编制年度评估报告,连同个人剂量监测和辐射场所监测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上传至**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如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人,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新改扩建使用设施或场所,须重新申领许可证;全部终止使用射线装置活动的,须提出注销许可证申请,经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须在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环境局按照属地管理职责,依法对你单位核技术利用活动进行监管,开展辐射安全现场监督检查,你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