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陈仕坤、陈光成、陈桂芝、李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过程中,****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仕坤、陈光成、陈桂芝、李勇、张德松、杜翠容提起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及案件基本事实:
1.判令被告陈仕坤赔偿因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渔业**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00元,该款用于购买鱼苗修复梓江渔业**; 2.判令被告陈光成赔偿因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渔业**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00元,该款用于购买鱼苗修复梓江渔业**;3.判令被告陈桂芝赔偿因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渔业**损失共计人民币72000元,该款用于购买鱼苗修复梓江渔业**;4.判令被告张德松赔偿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渔业**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该款用于购买鱼苗修复梓江渔业**;5.判令被告杜翠容赔偿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渔业**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该款用于购买鱼苗修复梓江渔业**;6.判令被告李勇在明知陈桂芝、陈光成、陈仕坤、张德松、杜翠容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情况下,仍从上述人员处予以长期大量购买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李勇对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渔业**损失共计人民币552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款用于购买鱼苗修复梓江渔业**。
事实与理由:2022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陈仕坤、陈光成、陈桂芝、张德松、杜翠容明知在**县梓江河捕捞野生鱼属于被禁止的行为,仍在**县梓江河河段使用刺网等工具或通过电鱼的方法非法捕捞野生鱼。被告李勇明知被告陈仕坤、陈光成、陈桂芝、张德松、杜翠容等人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非法捕鱼,仍多次大量收购上述人员捕捞的渔获物,并将收购的水产品出售给**、**等地的餐馆和水产品点牟利。****农业农村局对渔业**损失价值进行认定:被告陈仕坤造成的水生生物**总损失为人民币180000元;被告陈光成造成的水生生物**总损失为人民币180000元;被告陈桂芝造成的水生生物**总损失为人民币72000元;被告张德松造成的水生生物**总损失为人民币60000元;被告杜翠容造成的水生生物**总损失为人民币60000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的主持下,经各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由被告李勇在2025至2032年每年3-6月在**县梓江国家级水产种质**保护区河流内增殖放流价值27.6万元的鱼苗。其中从2025年起每年增殖放流价值3.45万元鱼苗,具体鱼****农业农村局《关于李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生态损害赔偿和修复增殖放流实施方案》。
2.由被告陈仕坤在2025至2032年每年3-6月在**县梓江国家级水产种质**保护区河流内增殖放流价值9万元的鱼苗。其中2025年增殖放流价值2万元鱼苗,从2026年起每年增殖放流价值1万元鱼苗,具体鱼****农业农村局《关于陈仕坤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生态损害赔偿和修复增殖放流实施方案》。
3.被告陈光成自愿支付生态环境修复款1.5万元,现已履行完毕。由被告陈光成在2025至2029年每年3-6月在**县梓江国家级水产种质**保护区河流内增殖放流价值7.5万元的鱼苗。其中从2025年起每年增殖放流价值1.5万元鱼苗,具体鱼****农业农村局《关于陈光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生态损害赔偿和修复增殖放流实施方案》。
4.被告陈桂芝自愿支付生态环境修复款0.7万元,现已履行完毕。由被告陈桂芝在2025至2029年每年3-6月在**县梓江国家级水产种质**保护区河流内增殖放流价值2.9万元的鱼苗。其中2025年增殖放流价值0.9万元鱼苗,从2026年起每年增殖放流价值0.5万元鱼苗,具体鱼****农业农村局《关于陈桂芝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生态损害赔偿和修复增殖放流实施方案》。
5.由被告张德松在2025至2029年每年3-6月在**县梓江国家级水产种质**保护区河流内增殖放流价值3万元的鱼苗。其中从2025年起每年增殖放流价值0.6万元鱼苗,具体鱼****农业农村局《关于张德松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生态损害赔偿和修复增殖放流实施方案》。
6.由被告杜翠容在2025至2029年每年3-6月在**县梓江国家级水产种质**保护区河流内增殖放流价值3万元的鱼苗。其中从2025年起每年增殖放流价值0.6万元鱼苗,具体鱼****农业农村局《关于杜翠容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生态损害赔偿和修复增殖放流实施方案》。
7.如各被告未按照上述协议按时履行,****检察院代为履行,由各被告承担相应的费用,如各被告不承担相应费用,****检察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的,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调解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816-****495 0816-****213
地址:**省**市****刑事审判庭
本公告于2024年11月29日刊登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