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年产1500吨船舶金属配件项目
建设地点:**省**市**市近海镇****开发区聚海路18号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公司
编制人员:张彦超(123********130216)
项目概况:
一、项目拟建于**高新区聚海路 18 号(租赁******公司闲置车间1200平方米),主体工程改建生产车间一座,贮运工程、公辅工程及环保工程同步**或改建。投资总额 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50万) ,购置中频淬火机、真空渗氮一体机、清洗机、清洗机等生产设施设备30台(套),项目设计年产1500 吨船舶金属配件产能。****政府对本项目已立项备案(项目代码:****)。
二、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及运营管理中须逐项落实《报告表》结论要求及技术专家组建议意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贯彻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生产设备及工艺须符合国家最新有关产业政策,单位产品的物耗、能耗及污染物去除率等指标应达到同类项目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按照高新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完善现有雨水、污水分类收集系统,露天污染场地区域应建设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
3.严格控制油雾废气无组织排放,优化废气污染物治理方案,确保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匹配大气污染源强相,并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
4.合理布局主要噪声源的设置位置,高噪声设备须最大限度远离厂界或声环境敏感目标,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选用其生产设备时应配建消声设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规定的3类标准。
三、****环境局已预核本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总量控制指标初步核定为:二氧化硫≤0.000018t/a、氮氧化物≤0.00021t/a、颗粒物≤(0.16427t/a、VOCS≤(0.****285+0.****015)t/a。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或相应行业技术规范核定排放总量要求,排污许可证申领期间应完善排污总量指标核准或交易。
四、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生产工艺如发生重大改变,环评文件须重新报批。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前,须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并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逾期未验收或无证排污,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联系地址:****管理科
联系电话:****4931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