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南港工业区海防路燃气管线项目
****拟转让南港工业区海防路燃气管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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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1,260.34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12-02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2-27
设备类/存货类
资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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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曲峥
联系电话: ****2154
部门负责人: 耿鹏
联系电话: ****215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715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 拟转让南港工业区海防路燃气管线项目 |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新区 | ||||||||
中通诚(**)房地产****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4-07-31 | ||||||||
****开发区****管理局 | 类型备案 | ||||||||
2024-11-29 | |||||||||
1260.34 | 账面价值(万元)2636.57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一、本标的现处于租赁状态,租赁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租赁人不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以下内容摘自评估报告: 1、本标的海防路燃气管线位于****港工业区,起点为南港工1#输气门站,终点为精细化工区1#调压站,管线总长度7065米。燃气管道延海防路东侧敷设,管径为DN600,压力等级为次高压A1.6Mpa。**防路燃气管线于2014年6月竣工,后于2023年进行了技改提升。现场勘察时,该燃气管线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本次委估的资产价值未考虑欠付工程款对评估值的影响。 3、本评估结论为不含增值税评估值。 4、标的其他情况详见《评估报告》《设备明细》等**产权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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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是 | ||||||||||||||||||||||||||||||||||||||||||||
否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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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华港东街19号 | |||||||||||
国有经济/****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刘杨 | 成立日期2009-01-21 | ||||||||||
1,555,804.32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 | ||||||||||
911********719459G | 经营规模大型 | ||||||||||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地整治服务;物业管理;工程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市政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乡市容管理;交通设施维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水**管理;水污染治理;船舶**服务;园区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 |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新区 | ||||||||||
****开发区****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6786307 | ||||||||||
**** | 批准日期2024-11-29 |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集团总经理办公会纪要(2024年第27次)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2024-12-02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2-27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相关附件,****中心有限公司(下称**产权)递交受让申请时,需同时提交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在预定时间实地踏勘,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崔先生,电话:****8860)。 2、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3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78万元至**产权指定账户。 3、标的资产按照现状转让,设备清单仅供参考。转让方不保证标的资产的完整性及品质,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并谨慎抉择,一经报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4、受让方须认可并在**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产权指定账户。 5、最终受让方应同意**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受让方汇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6、本项目中涉及的保证金、交易价款须由意向受让方的账户支付,不接受代付。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受让方未按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4)受让方未按约定将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打入**产权指定账户内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要求的情形。 8、如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9、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成交价款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第7条涉及的情形,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产权的有关规定原额原路径返还。 10、凡本标的涉及到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运费、吊装费、拆除费等费用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与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负。清拆运工作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12、本项目原承租方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在网络竞价环节,原承租方可不参与竞价,并可在网络竞价环节的最高价格产生后行使优先购买权。具体操作按照《****中心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操作细则(试行)》执行。 13、本项目转、受让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如协议成交,最终受让方须向**产权支付成交金额的2%服务费;如竞价成交,最终受让方须向**产权支付成交金额的3%服务费。 | |||||||||||
无 | |||||||||||
否 | |||||||||||
是 | |||||||||||
378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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