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项目名称:****号牌采购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负责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依法核发机动车(非机动车)号牌。因机动车号牌是准予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标志,核发的机动车号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和《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的各项要求。为保证各类机动车号牌的正常发放需对机动车号牌制作服务项目进行采购。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360.00万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部门规定并监制。”**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规定“号牌成品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生产。”中华人民**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规定“金属材料的机动车号牌应采用已备案的防伪材料、防伪专用模具和防伪设备,在本省(区、市)行政辖区内制作”、“各省(区、市)原则****制作中心,****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中华人民**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和《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实施指南中规定“金属材料号牌每面应有唯一性生产序列标识”、“制作中心备案后,可以订购生产序列标识专用签注设备和部署号牌管理系统。”****为**自治******部******厅****管理部门****制作中心,其生产制作******部交通****检测中心检测合格。
不存在《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中规定的应暂停或停止订购其号牌的违规情形。因此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综上所述,专家一致认为,为保证该项目顺利推进,只能从****为本项目单一来源供应商。
基于上述原因,建议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地址:**自治区**市堆龙**区乃琼镇岗村8组
三、公示期限
2024年12月02日至2024年12月06日(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本公告同时在《******局官网》、《日喀****服务局网》上发布。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有异议,请于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财政监管部门提出。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系人:****
联系地址:**市**区扎德东路2号
联系电话:152****1118
2.财政部门
联系人:****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自治区**市**区**路100号
联系电话: 0892--****611
3.采购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地址:**自治区**市**区**路珠峰佳苑三期7栋1号
联系人:胡先生
联系电话:138****5025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