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局****支队电动自行车数字号牌及配套系统服务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高******公司
地址:**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七道26号**东软软件园3层308室
被投诉人 1 :******局****支队
地址:**市**区贤宾路3号
被投诉人 2 :****采购中心
地址:**市**区玉洞大道33****中心B座11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区楠溪江东街58号9楼西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5日收到投诉人高******公司******局****支队电动自行车数字号牌及配套系统服务采购项目的投诉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事项为: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开标一览表中读写器天线设备参数涉嫌虚假响应的投诉事项;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该项目评标专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的客观、公正、审慎的评审原则,未能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存在针对不同投标供应商进行主观倾向性评分的严重违法违规嫌疑的投诉事项;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的开标一览表中对货物名称、数量进行拆分,对本项目采购需求未进行实质性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应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的投诉事项。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投诉人投诉事项1、3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2经查证部分属实,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规定,决定如下: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