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瀚晶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二厂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4********3276864 | 建设单位法人:袁安素 |
李翠兰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大朗镇 |
**省**市大朗镇全通路 41 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二厂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67-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60-C336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建设地点: | **省**市大朗镇 **省**市大朗镇**岗六路11 号 |
经度:113.97932 纬度: 22.90978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4-19 |
东环建〔2024〕208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4-07-2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000 |
65 | 运营单位名称:**** |
914********3276864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914********3276864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914********538301U | 竣工时间:2024-08-09 |
2024-08-10 | 调试结束时间:2024-12-10 |
2024-10-2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1-25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1028xq1uv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属于异地扩建,****二厂项目在**省**市大朗镇**岗六路 11 号进行建设,计划年加工生产镀氮化钛金属制品、镀氮化铝钛金属制品、镀金刚石金属制品、镀氧化铝金属制品共 9248 吨/年。金属制品表面处理面积为 ****300m2/年。 | 实际建设情况:异地扩建,分期验收。一期项目约加工生产镀氮化钛金属制品、镀氮化铝钛金属制品、镀金刚石金属制品、镀氧化铝金属制品共 1850 吨/年。金属制品表面处理面积为****460m2/年。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主要从事金属制品的加工,对客户提供的金属制品进行镀膜,将氮化钛、氮化铝钛、金刚石、氧化铝镀在金属制品的表面(根据需要搭配使用钨合金、钛合金、铬靶材),形成纳米陶瓷镀层。项目加工生产镀氮化钛金属制品、镀氮化铝钛金属制品、镀金刚石金属制品、镀氧化铝金属制品共 9248 吨/年。金属制品表面处理面积为****300m2/年。 | 实际建设情况:分期建设,一期项目约加工生产镀氮化钛金属制品、镀氮化铝钛金属制品、镀金刚石金属制品、镀氧化铝金属制品共 1850 吨/年。金属制品表面处理面积为****460m2/年。 |
项目属于分期建设,本次验收为一期工程验收,一期工程建设性质、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均符合《****二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号:东环建〔2024〕2085号)审批决定建设内容,一期项目其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机加工、抛光/喷砂、清洗、烘干、真空镀、检测、包装等 | 实际建设情况:分期建设,机加工、抛光/喷砂、清洗、烘干、真空镀、检测、包装等 |
项目属于分期建设,本次验收为一期工程验收,一期工程建设性质、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均符合《****二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号:东环建〔2024〕2085号)审批决定建设内容,一期项目其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不允许排放生产性废水。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产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其中 70%废水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 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的“工艺与产品用水”和“洗涤用水”标准的较严值后回用于喷砂和清洗工序,剩余 30%废水经收集后交由石马河流域外具备处理能力的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转移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抛光、喷砂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逸出粉尘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退膜工序产生的氨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厨房炉灶使用清洁能源,油烟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后由专用烟管引至楼顶高空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有关标准。污水处理站产生的 NH3、H2S 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 3 类限值。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分期建设。不允许排放生产性废水。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产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其中 70%废水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 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的“工艺与产品用水”和“洗涤用水”标准的较严值后回用于喷砂和清洗工序,剩余 30%废水经收集后交由石马河流域外具备处理能力的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转移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抛光、喷砂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逸出粉尘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退膜工序产生的氨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厨房炉灶使用清洁能源,油烟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后由专用烟管引至楼顶高空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有关标准。污水处理站产生的 NH3、H2S 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 3 类限值。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
项目属于分期建设,本次验收为一期工程验收,一期工程建设性质、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均符合《****二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号:东环建〔2024〕2085号)审批决定建设内容,一期项目其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强化环境风险管控,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按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 实际建设情况:强化环境风险管控,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按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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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污水处理站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 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的“工艺与产品用水”和 “洗涤用水”标准的较严值后 | 污水处理站 | 废水检测达标 | |
2 | 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 | **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 段三级标准,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 —2015)B 级标准 | 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 | 废水检测达标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油烟净化装置 | 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 —2001)有关标准 | 油烟净化装置 | 废气检测达标 | |
2 | 粉尘除尘器 | **省《大气污染物排 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粉尘除尘器 | 废气检测达标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减振、隔音等措施 | 《工 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 3 类限 值。 | 减振、隔音等措施 | 噪声检测达标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厂区地面已全部采用水泥硬化地面,并做好各类防腐防渗措施 | 厂区地面已全部采用水泥硬化地面,并做好各类防腐防渗措施 |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1 | 无 | 无 |
表7 风险设施
1 | 强化环境风险管控,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 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 强化环境风险管控,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 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租用现有厂房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租用现有厂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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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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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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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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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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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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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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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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