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一分公司报废轨道交通设备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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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轨道交通设备一批 |
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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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区 |
14.1万元 人民币 |
5 |
2024-11-29 |
其他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成为受让方后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已经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可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及交易****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同时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清运保证金4万元。 2、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的,转让方有权终结本项目,受让方已付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并先行支付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赔偿金,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标的资产。 3、受让方应于付清全部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及《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的确认、交接工作,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及《实物资产交接清运协议》,资产移交确认书签署后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至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及其他责任。 4、受让方应按照《实物资产交接清运协议》中所载标的资产清运期限3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资产清运完毕。受让方未按转让方要求清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受让方应自行拆除、运输标的资产,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转让方、受让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标的资产拆除、运输过程中,受让方应遵守转让方及存放地的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及存放地的管理,按转让方清运时限要求完成标的资产的清运。清运时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等事故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在清运过程中不得破坏存放地墙体、路面和周围设备设施。受让方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要求达到场平地净。 6、本项目受让方按照成交金额的5%收取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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