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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金****公司20%股权 |
广****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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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61,451.67万元 人民币 |
20 |
2024-11-29 |
其他 |
1. 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为133400万美元,实收资本为133400万美元。 2.标的企业股东LG DISPLAY CO.,LTD. 、乐金****公司和乐金显示****公司合计持有标的企业80%股权,并拟将该80%股权转让给TCL****公司,目前交易正在实施中。 3.意向方在报名时需缴纳金额相当于挂牌底价10%的交易保证金。 4.意向方被确认为受让的意向方后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扣除保证金的余款)一次性付****交易中心的专用结算账户。 5.根据标的企业股东合资合同相关约定,标的企业的股权不得转让给正在或曾经从事与LG DISPLAY CO.,LTD.或标的企业的业务或活动相类似或与其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的第三方(即不得转让给同业竞争方),因此,如果意向方为同业竞争方,还需要取得标的企业股东LG DISPLAY CO.,LTD. 、乐金****公司和乐金显示****公司的豁免同意后才能确定成交方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6.标的企业其余80%股权持有人已与TCL****公司签订标的企业80%股权出售协议(以下称:LGD出售协议),正在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以下称:LGD出售交易)。根据标的企业股东之间的随售安排,本次交易达成将受限于本项目20%股权转让及标的企业其余80%股权转让所涉及相关国家的监管机构审批,获批结果将由LG DISPLAY CO.,LTD.书面通知转让方,包括(1)中国、大韩民国(“韩国”)、埃及、墨西哥、波兰、土耳其和越南各自的合并控制批准(或同等批准)(各称为“合并批准”),以及(2)韩国贸易、****能源部根据《防止工业技术泄露和保护法》的批准(“NCT批准”)((1)和(2)合称“LGD出售监管批准”)。尽管有上述规定,《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应在2025年5月31日或本次交易的20%股权及标的企业其余80%股权转让获得中国和韩国的合并批准及NCT批准后的首日(以较晚者为准,即如获得中国和韩国的合并批准及NCT批准后的首日发生在2025年5月31日前,则合同生效日期最晚不得晚于2025年5月31日,如获得中国和韩国的合并批准及NCT批准后的首日发生在2025年5月31日后,则该日期即为合同生效日期)被视为已满足。受让方需承诺自行与TCL****公司商****公司章程、经营者集中申报等各项安排,但不得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拖延本次交易股权对价款的支付及股权过户手续。否则,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 7.标的企业股东LG DISPLAY CO.,LTD.、乐金****公司和乐金显示****公司对本次标的企业20%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 8.转让方与受让方****交易中心规定各自承担本次产权交易挂牌交易费用。 9.为了维护本次股权转让项目的严肃性,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到转让方处进行尽职调查。 10.转让方及受让方相互配合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44个自然日内,且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价款已支付至转让方账户,在完成LGD出售交易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同时完成转让产权转让标的以及转让方董事辞任的工商变更手续,完成产权转让的交割。 11.特别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业评资字[2024]第09-A1025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致同专字(2024)第440C018296号)、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4)第440C028640号)及法律意见书。 12.如意向受让**在或曾经从事与LG DISPLAY CO.,LTD.或标的企业的业务或活动相类似或与其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的,则该意向受让方属于标的企业的同业竞争方。转让方在资格审核环节对意向受让方是否属于标的企业同业进行书面确认。 13.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14.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合法注册****公司制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提交****银行存款(余款)证明原件(存款证明的查询截止日应在信息公示期间内,****银行****银行存款证明,出具时间须为信息公告期间同一天)。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成立时间不少于年(含),注册资本(实缴)不低于人民币亿元(含),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亿元(含)(须提供最近一年年度审计报告)。 4.本次交易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竞买,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或股权置换等方式参与竞买。 |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本公告所有披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转让底价等)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2.3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1441799 开户行:中信银行****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 5.1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5.1.1如该意向受让方为同业竞争方,根据标的企业股东合资合同相关约定,转让方将该意向方信息及对应报价书面告知标的企业股东LG DISPLAY CO.,LTD.、乐金****公司和乐金显示****公司(三家股东以下统称“原股东”),原股东应书面复函是否同意本次交易。如原股东书面回复同意,则该意向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如原股东书面回复不同意,则本次交易终结,转让方及该意向受让方互不追究责任,该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产权交易机构无息原路退回。 5.1.2如该意向受让方非同业竞争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直接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 5.2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项目进入网络竞价,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人。本项目采用候选人轮候成交机制,即根据网络多次报价结果,按各意向方的报价由高至低确认成交的第一候选人、第二候选人、第三候选人等,以此类推。 5.2.1 如第一候选人为同业竞争方,转让方需参照上述5.1.1的操作书面通知原股东。若原股东书面回复同意,则第一候选人成为受让方,成交价以其在网络竞价中的最高报价为准。若原股东书面回复不同意,则转让方及该意向受让方互不追究责任,该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由产权交易机构无息退还,并启动候选人轮候成交机制。若第二候选人为同业竞争方,则重复上述程序,以此类推。若第二候选人非同业竞争方,则直接确认其为受让方,成交价亦以其在网络竞价中的最高报价为准,以此类推。 5.2.2如第一候选人非同业竞争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直接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受让方在网络竞价中的最高报价确认。 6.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 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含)以上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项目进入网络竞价,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人,若最终报价人为原股东的,确定其为受让方。若最终报价人为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同样按照上述5.2规则采用候选人轮候成交机制。 由转让方以第一候选人的最终报价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权,且同意本次交易(如是非同业则无需征得原股东同意,下同),则第一候选人以其最高报价成交。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权,但不同意本交易,则转让方及该意向受让方互不追究责任,该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由产权交易机构无息退还,并启动候选人轮候成交机制。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由原股东以第一候选人的最终报价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以此类推。 7.如最终未能确认受让方,则本次交易终结,转让方及各意向受让方互不追究责任(意向受让方违约除外),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产权交易机构无息原路退回。 8.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产权交易机构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8.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8.2产权交易机构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394********688****010003 开户行:****营业部 9.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资格审核认**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10.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及其股东依法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11.审计报告中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评估基准日的次日至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新增的债权债务、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之次日起新增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均与转让方无关。 12.本次产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 13.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